索引号 | 370403/2022-13974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工商 |
成文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日期 | 2016-08-10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发〔2016〕6号 | 有效性 | 失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薛城区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发〔2016〕6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薛城区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薛城区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办发〔2014〕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区政府决定在珠江路生态商务区开展商务秘书企业登记试点,现就登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中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商务秘书企业应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联系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商务秘书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代办企业商务接待事务,代办企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追溯方式进行的商务联络事务,企业管理、营销资询服务,企业经营风险分析及控制服务,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人才信息资询、职业发展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及咨询服务,会务代理、会展咨询服务,非学历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商务秘书企业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商务秘书”,企业名称统一为“**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有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规范要求的固定住所且住所为非住宅的房屋,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并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委托企业及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
(二)建立委托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三)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委托企业依法检查。
(四)对委托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被托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涉及生产性行业、运输仓储业、餐饮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资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经营场所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托管注册的经营项目,不得申请托管注册。
第八条 被托管的企业应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协议需明确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的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入驻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商务秘书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商务秘书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入驻企业。
第九条 被托管的企业应当委托其入驻的商务秘书企业为代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第十条 商务秘书企业对于被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在代理入驻企业登记时,应收取入驻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商务秘书企业应对申请人身份、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以托管形式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时,除需提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同时还需递交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登记机关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直接将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登记为被托管企业的办公地址,并根据商务秘书企业自设的编号,以托管1、2、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二条 商务秘书企业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商务秘书企业注销前,需提前6个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情况说明,且所有入驻企业必须清理完毕。确实无法联系的入驻企业,由商务秘书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由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查无下落”企业的警示工作。
第十三条 被托管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除住所变更),应委托商务秘书企业办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以托管形式登记的企业做好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每一年度的抽查企业数量不低于托管企业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对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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