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2-13978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6-08-10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字〔2016〕17号 有效性 有效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薛政办字〔2016〕17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创新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模式,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57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5〕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保障有力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二)具体目标

    1、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到2017年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到辖区常住人口的5‰,管理率达85%,治疗率达到65%;病情不稳定患者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无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2、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体系。依托薛城区精神病防治院(周营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以镇街为单位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到2017年底,镇街社区康复机构覆盖率达到60%,逐步提高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3、提高救治救助保障水平。整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政策措施,使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不超过10%。各镇街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4、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到2017年底,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生数量不低于3人;强化区、镇街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每个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精防人员和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合格后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的全科医师,开展精神卫生咨询服务。

     5、提高心理卫生服务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区级心理援助热线功能,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到2017年底,城市、农村分别达到80%、70%。

6、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到2017年底,至少扶持1个志愿者组织参与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1、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以及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通道,形成医院—社区无缝衔接,实现“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薛城区精神病防治院负责收治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负责为康复期患者提供康复服务。2016年底前,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开设心理门诊。

    2、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康复能力建设。区精神病防治院要逐步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心理治疗师用认知行为等技术开展心理行为问题治疗,康复师为患者提供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等康复训练,社会工作者负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出院后的转介安置、寻求各种社会资源为患者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业务人员参与多功能服务团队。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区残联、区民政局、薛城公安分局、各镇街。

    (二)建立完善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

    1、开展精神康复服务。为病情稳定准备出院患者提供系统化、个性化精神康复服务,开展疾病认知、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人际交往和身体功能等多种形式的康复训练。区精神病防治院要开设康复室,安排固定场所开展康复服务。

    2、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区卫计局会同残联、民政等部门,在镇街开办中途宿舍、庇护工厂、日间康复站、职业康复中心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为出院后患者和居家药物维持治疗患者提供康复活动场所,开展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健康管理、社区生活、工作、就业技能等训练。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残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薛城国土分局、薛城规划分局、各镇街

    (三)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

    1、提高患者报销比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的有效衔接,实施“医保先报、民政救助、残联(慈善)补助”的医疗保障模式。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本市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大病救助的范围及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尽量降低患者个人支付比例。对通过以上途径后,个人负担费用仍难以承担的贫困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探讨免费救治救助办法。

    2、加大对生活困难患者救助力度。民政部门根据患者信息,逐一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完善相关手续,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提高对享有低保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生活补助,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资助参保,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患者,在住院和出院后维持治疗期间门诊服药进行救助,逐步提高享受救助患者比例。

    3、加强对特殊患者的救助管理。对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而其家人(或监护人)无力将病人送到医院的,由公安机关协助监护人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协助。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入应急医疗救助范围,对家庭无经济支付能力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由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确保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4、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安置制度。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计部门协作,统筹相应资金,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

    5、实施激励监护政策。全面推行“综治牵头组织、部门协同配合、财政全额保障、镇村监督管理、家庭主动参与”的有奖监护机制。镇街综治部门与曾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3—5级患者的监护人逐一签订有奖监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监护责任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履行监护责任,患者没有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由镇街给予监护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

    6、探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经济补偿责任险机制。由政府出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责任险,当因肇事肇祸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计局、薛城公安分局、各镇街

   (四)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1、多途径筛查发现患者。基层精防人员充分依靠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和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部门搜集信息,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筛查。对疑似患者由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对明确诊断患者登记建档,根据知情同意原则,纳入社区管理。

    2、规范患者社区管理。根据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按照分类干预原则,对患者进行规范管理。借助综治网格员、公共卫生协理员、计生专职、片区民警等,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及上级政策,逐步提高患者家属对社区管理的认同度。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统一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对称共享。对病情不稳定或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并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制定个案管理计划,及时评估患者现况、确定康复目标,提高社区管理患者病情稳定率,确保无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3、应急医疗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强制治疗。家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通过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区民政局、薛城公安分局、各镇街

    (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

    1、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精神科医生作为紧缺人才纳入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和全科医生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临床知识、心理治疗、社区康复和人文关怀等技能培训。区级精防机构重点培训镇街专兼职精防人员及从事精神病社区管理的民警、助残员、综治网格员。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工作要定岗、定责,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薛城公安分局

    (六)加强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1、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区卫计局制定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采用报纸、电视、义诊等多种宣传手段,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减少大众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知误区。

    2、普及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区精神病防治院要加强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具备开展认知行为治疗、精神分析和家庭结构治疗等技术能力,配备心理治疗人员,开设心理治疗门诊,提供心理卫生服务。在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服务。

    3、加强心理热线建设。依托区精神病防治院,开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并定期组织对接线员的培训。

    4.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及时充实调整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妇联、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文广新局

    (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培养及使用,扶持并建立1个志愿者组织参与试点工作,形成医生、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志愿者等组成的专业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残联、区卫计局、区文广新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在镇街等基层组织建立以综治、公安、卫计、人社、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制定各辖区内患者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准确、客观、公正报道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减少负面影响。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区综治办负责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并将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区残联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工作;协助民政等部门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落实持证残疾人救助政策。

    区教育局负责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师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薛城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卫计部门对辖区内的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查、确诊,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协助卫计部门对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对危险性评估3-5级的患者进行重点管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关注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被依法拘留、逮捕人员的心理健康。

    区民政局负责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工作;落实城镇“流浪乞讨”、“三无”和农村“五保”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供养、救助工作。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区司法局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服刑人员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疾病防治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参保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落实。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区卫计局负责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督促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健全精神疾病社会防治网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危险性评估、随访、用药及康复指导、个案管理等工作。

    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完成相应的职责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导评估。各镇街每季度对本辖区试点工作执行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对各镇街试点工作开展、推进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每年组织一次全区自查,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卫计委。2017年底前,根据要求自评、整改,接受上级评估。

(二)加大保障力度。全力支持试点工作,提供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经费支持,落实配套30%的项目经费。财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创新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模式,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我区精神卫生工作水平。

附件: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焦  鹏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甲拓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种法国   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新体   区卫计局局长

成  员:张  皓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关继国   区综治办副主任

        种  静   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  硕   团区委副书记

        张  宏   区妇联副主席

        曹保威   区编办副主任

        孙宝军   区发改局主任科员

        王吉宽   区教育局副局长

        褚夫彪   区民政局副局长

        马运菊   区司法局副局长

         翁  军   区财政局副局长

        韩业桥   区人社局主任科员

        王  庆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李  想   薛城国土分局副局长

        朱  刚   薛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锋   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海霞   区老龄办副主任

        李   杰   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杨   廷   区精神卫生中心主任

        张成明   区残联康复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李新体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公布。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文件文字版:

薛政办字〔2016〕17号 薛城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