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994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8-05-1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18〕17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薛政办字〔2018〕17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我区移风易俗深入开展。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免除我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薛城区户籍且在本区内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薛城区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区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薛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薛城区户籍的学生;
4、驻薛部队的现役军人,非薛城区户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5、与驻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项目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在本区内殡仪馆发生的服务项目:
1、火化费(拣灰炉);
2、遗体接运费(主要指薛城区境内,含抬尸费和消毒费);
3、遗体存放费(含冷藏,存放时间3天);
4、骨灰寄存(1年内全封闭式单骨灰盒寄存)。
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免费项目外的由丧主或丧事经办人支付。
三、办理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办理程序。本着惠民、便民原则,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火化并经确认后,由死者所在村(居)填写《薛城区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审批表》,报镇街民政办审核确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人员汇总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审人员审核确认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季度报区财政局核拨经费,由区民政局负责结算。填写《薛城区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审批表》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费单据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死亡人员为薛城区内非薛城区户籍的大中专学生,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死亡人员为薛城区驻地现役军人,需要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无名尸体需由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二)经费保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除市级奖补的30%外,其余由区镇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区级承担50%、镇街承担20%。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计算。
四、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普惠性殡葬惠民政策,是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运作程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移风易俗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区人社局在办理参保人员抚恤待遇和丧葬补助业务时,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去世人员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薛城公安分局要加强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手续、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从其工资中抵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薛城区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审批表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薛城区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审批表
逝 者 信 息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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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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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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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信息 |
姓 名 |
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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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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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居)红白理事会意见 |
盖 章 审核责任人: 年 月 日 | ||||||||
村(居) 民委员会意 见 |
盖 章 审核责任人: 年 月 日 | ||||||||
镇(街)民政办意见 |
盖 章 审核责任人: 年 月 日 | ||||||||
殡仪馆办理情况 |
盖 章 审核责任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意见 |
盖 章 审核责任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镇(街)民政办、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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