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995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电子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18〕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薛政办字〔2018〕19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保密法》、《办法》)相关规定,为全面落实《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办发〔2016〕45号)精神,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区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区政府调研室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薛城政府网对外公开,并由区政府机要室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区档案馆、区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更新规范公文发文登记台帐,公文发文登记录表(册)须含有“公开属性”栏目,登记时要注明各公文的公开属性。
本通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薛政办字〔2018〕19号 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doc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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