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4000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18〕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薛政办字〔2018〕22号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巨山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4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二、工作职责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全面开展排查,既要包括镇街本级,也包括各村居,由各镇街负责汇总上报。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好本部门单位排查的基础上,领导和指导好所分管和监管单位的排查工作;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金融办分别牵头组织排查学校、市属医院、银行等企事业单位的情况。
各镇街、各部门按照统一编制的表格(见附件)填报,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9月13日之前将纸质版表格报送至区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区法制办电子邮箱。没有证明事项的单位在表格内填写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各镇街、各部门应认真梳理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凡是依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镇街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
三、具体要求
1、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证明事项是指在实施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需办理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学历学位证书、营业执照、驾驶证、户口本等个人现有证照不是证明事项。界定证明事项需把握三个特征:属于依申请事项,由第三方出具,具有对某种状况确认的性质。例如,(1)作为已提供证明材料的补充证明,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2)由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并重新加盖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由房屋档案馆加盖印章的规划审批建筑平面定位图。(3)由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出具(盖章)的表明本人状态的证明,如工作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无职业证明、居住证明、监护人证明、助残证明、学生社会实践证明等。(4)需第三方盖章的申请表、审批表,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表、高层次创新人才政府扶持资金审批表等。(5)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如部门(单位)出具的确认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事项不限于上述罗列类型。
2、所有表格均由索要单位填写(即要求办理人开具证明的单位填写,比如,人社局要求办理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索要单位是人社局,开具单位是公安机关)。
3、关于证明事项名称的填写:证明事项名称应简洁,用短语形式表示,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4、关于设定依据的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5、凡是建议保留的证明事项,应相应填写办理指南。办理指南一项由证明事项索要单位征求出具单位意见后填写,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对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兜底性条款进行清理,严禁办事指南中出现兜底性条款。
各镇街、各部门要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微信号)于9月11日前发送至区法制办电子邮箱。不明事项,与区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陈鑫,刘晴;联系电话:4412106;法制办电子邮箱:xc4412106@163.com。
附件:依据区级以下(含区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依据区级以下(含区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 |
取消/建议保留 |
办理指南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备注:1、本表格需要填写的证明事项是依据区(包含区)级以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依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镇街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3、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而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4、凡是建议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填写办理指南。办理指南由证明索要单位征求出具单位意见后填写。
薛城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00309号-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邮编:277000 网站技术支持:0632-4441199
网站标识码:3704030010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