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4010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20〕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0〕10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
《薛城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19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餐饮、便利店等20个行业试点开展“一业一证”改革,即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备案)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任务
(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试点行业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集成,整合审批要件,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一档管理”。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将多个申请表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申请表,实现“一表申请”。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等业务审批系统,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渠道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三)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服务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四)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五)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建立联动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对跨层级、跨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六)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按照山东省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规格标准要求,统一我区“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只需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行业综合许可证”,即视为符合各监管部门的亮证要求。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广泛应用。实施行业综合许可的同时,一并发放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实施步骤
(一)标准化梳理阶段(2020年7月)。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编制的试点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进一步对试点行业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梳理,形成行业综合许可标准化操作手册和办事指南。
(二)实施阶段(2020年8月—11月)。开展餐饮、便利店等20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加强与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对接,实现“一业一证”网上办理。在审批平台未对接前,“一业一证”办理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做好工作衔接。
(三)推广阶段(2020年12月)。总结“一业一证”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及时纳入试点,使改革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依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实行试点。
三、工作要求
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单位要做好“一业一证”改革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一业一证”改革取得预期效果。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改革推进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纳入年度考核等方式,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加大“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落实力度。
附件:薛城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附件:
薛城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序号 |
试点行业 |
涉及的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餐饮 (饭店) |
1.食品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2 |
便利店 (超市) |
1.食品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7.《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3 |
烘焙店 (面包店) |
1.食品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4 |
药店 |
1.药品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食品经营许可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5 |
书店 |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 批 2.食品经营许可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6.《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6 |
母婴 用品店 |
1.食品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7 |
民办幼儿园 |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2.食品经营许可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8 |
民办培训 服务 |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2.食品经营许可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9 |
面粉加工厂 |
1.食品生产许可 2.取水许可 3.粮食收购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0 |
饮用水厂 |
1.食品生产许可 2.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1 |
旅馆 (宾馆) |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医用口罩、避孕套等二类医疗器械时)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2 |
健身馆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4.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13 |
人力资源 服务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审批范围:(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备案范围:(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2)就业和创业指导;(3)人力资源管理咨询;(4)人力资源测评;(5)人力资源培训;(6)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14 |
农资店 |
1.兽药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15 |
电影放映 |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食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16 |
食品包材生产(市级实施)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
17 |
肉制品加 工厂 |
1.食品生产许可 2.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
18 |
粮油店 |
1.食品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19 |
休闲农庄 |
1.取水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时)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小规 模加工食品时) 4.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或提 供餐饮服务时)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 置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时)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设有商店、书 店、餐饮、礼堂、健身等公众 聚集场所时)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建有公共 浴室、游泳场馆、商店、书店 等室内公共场所时。其中商店、 书店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时不需办理) 8.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 批(经营图书、报纸、期刊、 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4.《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7.《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20 |
粮油店 |
1.食品经营许可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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