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402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21〕1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1〕1 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 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 号)精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暂列“103049950 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级行政机关应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执收手续,并按规定执收。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 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 号)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薛政办字〔2021〕1 号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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