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403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政办字〔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薛城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1〕9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薛城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薛城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坚决遏制和杜绝燃气事故发生,根据省、市部署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我区燃气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把安全宣传、治理整改、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建章立制贯穿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进一步厘清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摸清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底数,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重点
各相关部门、镇街要严格按照《薛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燃气监管配合机制的通知》(薛安发〔2015〕3号)、《薛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薛城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薛安发〔2021〕23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各自承担的燃气监管工作,落实好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任务。
各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安全生产和燃气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工作能力,排查治理燃气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全面消除企业生产运营风险,保障我区燃气领域安全稳定。
排查整治要坚持同步部署、压茬推进。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全覆盖排查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镇街和各燃气企业要全面开展以天然气管道、门站、调压站、加气站、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等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摸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餐饮场所、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型重点区域风险管控,加强餐饮场所等燃气使用部位燃气用具、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挂牌督办整改。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对企业巡查和监管力度,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整治落到实处。抓住燃气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审批源头治理,坚决杜绝燃气非法施工、野蛮施工,加强燃气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特别是农村地区燃气工程,强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质量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范安装实施。
各燃气企业要严密监控燃气管线运行情况,加强管线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管控,做好燃气管道保护,严防违法违规施工危害管道安全,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完善应急抢修服务机制,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反应、迅速处置。
(二)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要落实各相关部门、镇街监管职责,对餐饮场所、学校、机关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具备液化气使用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不断提升治理水平。要加强对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市场。对用于非法储存、充装、经营液化气的设备设施,要依法强制拆除或扣押、没收;对达到报废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燃气设施、液化气罐,要坚决予以报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对涉嫌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强制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大力推广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
(三)常态化入户安检。进一步规范燃气企业入户安检行为,充分发挥抄表员的作用,抄表员必须同时是安全员、宣传员、监督员,抄表必须入户;进一步规范用户安检内容和安检要求,重点排查户内管道管件、连接软管、计量器具,以及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户内装修对燃气设施的影响,并进行漏气检测等。对排查出的漏点、灶前阀未关闭、管卡脱落、管网老化及非标连接软管、室内硬质管线损坏、超期服役计量器具等安全隐患,及时向用户讲解,立即采取措施帮助纠正,难以处理的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对存在用气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用户停止供气。要加强对入户检查工作的回访,尤其要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回访,切实保证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9月底前完成一轮对燃气用户全覆盖的安全检查。针对部分居民外出、几访不遇的情况,制作“到访不遇温馨提醒单”,告知居民走访不遇的情形,并提醒居民根据提醒单上的联系方式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重新预约上门检查时间。
(四)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强化住建、公安、交运、市场监管、商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属地镇街的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摸排使用燃气的集贸市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必须在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影响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对照《枣庄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存放燃气超量和使用“黑气”等行为,采取下达整改通知书、暂扣气瓶等方式消除隐患。要通过加强管线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等手段,推动使用液化气罐的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水平。
(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区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等方式,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力度;区住建局要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发动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报纸、短信、微信、微博和宣传手册等渠道,通过设立集中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燃气安全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实物展示、入户宣讲等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气常识、安全用气意识宣传,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利用户外广告LED显示屏,滚动或穿插播放燃气安全宣传片;各镇街要组织社区、村(居)、物业管理企业,充分发挥网格服务作用,积极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开展集中宣传、上门服务,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点、制作展板、张贴安全用气告示、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区教体局要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促进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进家庭;区商促局、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商场、超市和餐饮业主,利用室内外显示屏插播燃气安全公益广告,在全区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水平与处突能力。建立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区、镇街、社区(村居)三级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力量,健全镇街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村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发挥镇街、社区(村居)的网格管理作用,协助配合燃气企业开展用气端燃气安全隐患整治,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报送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相关部门、镇街组织队伍深入居民小区(社区)、市场商场广场、校园等燃气使用重点区域,大力推广安装不锈钢波纹管,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等装置,从设施方面提高燃气的本质安全。新建、在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对老旧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全面推进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更换不锈钢波纹管,由各燃气企业具体制定措施。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对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学习宣传和掌握,充实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各燃气企业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危害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属地镇街预案相衔接;要认真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演练。
三、实施步骤和方式方法
本次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以排查风险隐患、抓问题整改为主线,迅速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企业,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燃气企业要结合燃气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调动企业职工全面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形成自查报告,每半月一次上报区住建局。各镇街、有关部门也要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检查结果每天报区住建局。
(二)集中检查整改落实阶段(即日起至7月底)。以查漏补缺、实地督导为主线,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互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各相关部门、镇街负责同志要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联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燃气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要从严执法、从严处罚,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措施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是否到位。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区住建局牵头成立燃气排查整治工作督导组,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督查,督促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三)迎接市核查督促落实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相关部门、镇街和各燃气企业要做好准备,迎接市燃气排查整治工作督导组开展的督导检查。督导组重点督导整治工作部署落实、风险管控清单和问题隐患台账建立实施、拉网排查整改闭环等情况,发现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到位、问题隐患突出的,将严格督办、严肃通报。
(四)总结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研究制定并逐一落实管用、实用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切实从源头上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区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明确责任
(一)压紧镇街属地责任。镇街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燃气安全工作,按照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落实网格员的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用气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机制,督促辖区内用气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使用自查活动;村(居)要掌握和摸清辖区内用气场所情况和燃气使用情况,发动物业服务单位、群众志愿者开展排查梳理,及时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用气场所安全隐患,协助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与监督。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燃气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架构和工作流程,及时汇总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记录、台账。同时,依托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燃气管理各项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夯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实行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燃气安全责任体系,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不间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抓好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技防应用,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实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管理、隐患整治、监测预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时刻绷紧燃气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方案要求和整治重点,精心谋划部署,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将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列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同心协力,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动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区住建局设立薛城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全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督查检查和执法活动,加快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要坚持“严”字当头,采取抽调专家、委托第三方巡查等方式,采取现场处置、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手段,倒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如实记录并向企业反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尽快整改到位,切实做到闭环管理、跟踪销号。
(三)加强督导落实。区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导,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重大隐患于7月1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问责;对事故隐患严重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采取临时强制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相关部门、镇街要及时总结燃气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要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管理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联系人:褚鑫 张雪超,联系电话:4483500
邮箱:xcgysybzzx@zz.shandong.cn
附件:1、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2、枣庄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附件1:
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序号 |
部门名称 |
主要责任 |
备注 |
1 |
薛城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 |
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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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薛城公安分局 |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从严查处擅自实施油改气的机动车辆。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3 |
区发改局 |
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4 |
区教体局 |
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燃气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学校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燃气场所安全进行整治,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5 |
区住建局 |
负责全区燃气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燃气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并组织演练,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牵头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参与价格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城区和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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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交运局 |
负责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7 |
区商促局 |
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8 |
区文旅局 |
负责组织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旅游景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9 |
区应急 管理局 |
按照《薛城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履行直接监管职能。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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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审批服务局 |
依法实施燃气相关审批事项;依法实施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审批,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
11 |
区市场 监管局 |
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定期对气瓶、压力容器和车用槽罐进行检验。负责车用气瓶、压力容器、槽罐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气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等违规行为;加大对经营站点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站点。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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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法行使燃气领域具体执法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负责对在集中供气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气设施,在供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挖坑取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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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气象局 |
负责全面检查燃气场站、供应点的防雷防静电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场站、供应点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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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薛城规划中心 |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的规划定点工作。承担本通知要求的、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任务。 |
附件2:
枣庄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五)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六)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100千克(折合8瓶13千克的钢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钢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可燃气体浓度探测装置应定期送检标定,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烧器具连接,与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钢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燃气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送风良好,保证燃烧充分。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禁止违规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
(六)单个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2.0米之内,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得离人,用完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无人的情况下用气。
(二)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1、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在有效检测周期内。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2、定期检查、试验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并记录。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
1、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严禁打手机,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
2、使用管道燃气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关闭总阀,并进行火情控制。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灭火毯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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