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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3/2022-1518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18-12-14
发文机关 常庄街道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18〕7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常庄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18〕72号


各管区、村居,镇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现将《常庄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常庄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常庄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指导,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枣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由常庄镇人民政府或常庄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与各管区、村居、镇直机关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督导督办,敦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一)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镇政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相关主管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专安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属各专安委和成员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附件:

72 关于印发《常庄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