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19.2元/平方米,44元/吉焦;非居民31元/平方米,69.7元/吉焦;收费依据枣价格发【2010】153号文。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口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由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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