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指南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初中在校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 杰
副组长:周 锴 曹宝贵 张 坤
成 员:李忠敬 许 建 沈庆普 於永维 郝 华
闫 爱 刘 瑞 各班班主任
(二)以班级为工作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三)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条 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幼儿)”。
1.学生(幼儿)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生政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幼儿)”。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幼儿)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四、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五、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及时发放。资助资金在当学期发放到学生或其监护人资助卡上。学校及时将资助汇总表上传局资助中心,随时保持联系,确保资助金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本方案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