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 薛城区黄河路小学安全制度汇编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6-04-14 17:05:00

薛城区黄河路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我校安全管理

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制和事故职责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职责追究等。

二、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校长是安全直接责任各处室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年级主任年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各班主任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学校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学校门卫由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专职保安人员担任。

4.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校园安全。

5.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前后,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置。

6.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职责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7.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联系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8.严格执行《餐饮业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9.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10.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1.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状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保密。

12.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状况。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用心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当贴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理解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务必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带给安全保障。

2.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忙措施。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务必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3.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5.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教职工应当贴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诉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7.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8.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四、安全教育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力。

2.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忙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能够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力。根据当地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6.根据当地实际状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透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8.学校配合学生监护人,透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配合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2.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配合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4.配合卫生、城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六、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上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奖励与职责

1.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状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职责: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带给虚假状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3.本职责书下达至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签订学校安全职责书。

4.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负责人是本职责书的第一职责人

本职责书的要求不因职责人的更换而改变职责人如有改变,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5.本职责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