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
矿建路小学防火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坚决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有序,责任明确,落实细节。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矿建路小学消防应急预案。
一、建立健全机构,做到组织落实
(一)成立疏散指挥领导组
1、疏散领导小组
总指挥:校 长
副总指挥: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2、演练人员职责分工:
疏散指挥组:常务副校长、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及包级主任
秩序导护组:包级主任、课间操值勤教师及各班班主任和当堂上课教师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总务主任及后勤工作人员
广播组:大队辅导员
应急组:德育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
消防组: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及体育组教师
联络组:宣传办公室
(二)工作人员职责
1、全体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安排,确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演练开始前所负责的每层楼梯口、疏散路线每个拐弯处等,都要有人负责。
2、责任分工(涉及到组的由组长负责具体安排)
(1)灾情一旦发生,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报告。
(2)总指挥校长核实情况后,决定启动本紧急疏散预案。命令副总指挥副校长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广播人员发出广播及警报信号,并要求各班停止上课,在老师指挥下有秩序的成四列纵队安全撤离。
(3)报警程序:
a、一旦发生灾情宣传办公室张聪立即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发生灾情,请迅速前来抢救”,待对方询问完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并向120求救及向县教育局领导汇报情况。
b、门卫值班人员负责打开学校大门,然后到十字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安全副校长刘华负责检查疏散校园消防通道;如情况需要,刘陵志负责关闭学校总电源。
(4)撤离(疏散)方法:当时在教室上课的教师迅速指挥学生及时打开前后门,组织学生排队,在室内将学生分成前后两路,一部分走前门,一部分走后门。撤出教室后按要求带领学生有次序成四列纵队下楼疏散。从哪一侧楼梯撤离按规定执行;当时在办公室内办公的班主任、随班教师立即前往最靠近办公室的楼道口等待本班学生,遇到本班学生后立即协同任课教师带领本班学生到操场集结队伍。体育课的班级立即在操场集合,由上课的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到安全地带集合。
(5)秩序导护组主要职责:当火灾发生时,立即到达各自位置作好疏散导护工作。组织指挥师生按预设的安全通道有序、迅速、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6)疏散指挥组:负责指挥协调各通道教师把学生安全转移到操场集合。(临近楼道口班级上课教师为楼梯口疏散指挥员)
(7)医疗救护组:接办公室通知后到医务室门口集合待命,准备好救护器材。对受到惊吓、产生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a、卫生室工作人员携带紧急药箱到操场待命,及时处理伤病员。
b、不担任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在操场待命,如有受伤和被困人员,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救助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受伤人员,救护被困人员及时把伤情较重的师生送往医院。
c、带领本班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后,不担任班主任的男教师如当时没有带班任务,则立即到操场待命,参加救护组工作。
(8)后勤保障组:准备好喊话器、灭火器等,领取和送达所需物品。
(9)广播组:发出警报信号,指导学生在老师指挥下按顺序排好队,撤离教室时要有次序,以低姿捂口鼻,在走廊及楼梯按顺序撤出。
(10)应急组:为机动组,随时待命。
(11)消防组主要职责:火灾初起时,立即行动,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救。要求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明确不同火情所应该使用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灭火行动小组在大火初起时,要就近起用灭火器,进行紧急扑救,尽最大努力扑灭火源或减弱火势,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撤离火灾现场。
(12)班主任,负责自己班级;王永负责操场集合学生;班级上课教师协助班主任疏散学生,未安排的教职员工负责疏散路线上学生安全;王宜付负责意外事故处理。
(13)学生到达运动场按升旗队形集合,班主任要清点人数(应到数和实到数),并将灾情报副总指挥处。
二、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措施落实
疏散路线:《矿建路小学课间操班级行走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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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楼层 |
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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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级 (操场) |
一楼 |
2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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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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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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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 |
407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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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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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09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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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 |
4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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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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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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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 |
4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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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 (一年级在操场; 三年级在篮球场) |
一楼 |
101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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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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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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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 |
301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中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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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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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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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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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 |
302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1;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1北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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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2;3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6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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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带入篮球场在305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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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 |
3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早305北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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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7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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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年级(崇文楼前) |
一楼 |
501班从西大厅出、504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博艺楼前空地中间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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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班从西大厅出、503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1和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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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 |
602班从西大厅出、505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2和5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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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班从西大厅出、507、508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2和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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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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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 |
603班从西大厅出、607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1和5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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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班从西大厅出、606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3和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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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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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 |
608、609班从栋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紧靠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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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人员人工 |
责任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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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口外两侧及学生进校进校通道 |
保安人员、体育组 |
王 娟、张艳秋、孟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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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坛以南主干道 |
美术组 |
刘 华、褚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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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坛以北主干道到崇文楼(南台阶) |
英组 |
邵明臣、张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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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楼到博艺楼主干道(中间台阶) |
工勤(教辅人员、管理岗)、信息 |
侯成伟、王令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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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楼前(北台阶) |
科学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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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艺楼西门到东门及到崇文楼两侧北门 |
五、六年级非班主任 |
胡晓杰、刘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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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远楼楼北柏油路 |
二、四年级组非班主任 |
张艳秋、王赐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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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学楼楼北柏油路(中间台阶) |
一、三年级组非班主任 |
张 蕾、张 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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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楼楼南水泥地 |
音乐组 |
刘 萍、杨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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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保障(扫帚、铁锨、粗盐) |
总务处 |
邵明臣、王 健 |
(以上人员根据天气情况,请提前到校清扫责任区积水、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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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保障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提前准备足够的数量的扫帚、铁锨、粗盐等,并做到随用随拿。
备注:
1、各班主任教师利用班队会时间,向学生说明不同天气的不同接送要求,让学生转告其家长。
2、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各班级班主任老师及时组织学生放学,不要拖拉。
3、如再遇恶劣天气,所涉及到人员请严格按照此方案执行,不在另行通知。
4、所有党员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如遇雨雪天气,提前半小时到校做好清理工作。
5、如有不按要求去做的人员,事后将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分。
学校突发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同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北众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职 责: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并负责对各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与评价。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制版上墙。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及时以便整改。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副校长和事务长为直接责任人,教职工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丰富卫生知,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必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荼。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保护好饭菜留样,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副组长具体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学校突发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全体师生用水安全,预防水质的污染和及时处是有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建立学校用水管理制度
三、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1、如果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无论什么原因首先立即停止学校的供水,并及时告知全体师生。
2、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疾控中心汇报。
3、由学校领导小组取样备查。
4、请有关部门对学校用水进行检测。
5、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6、只有在确认学校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7、如发生水中毒或肠道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封锁水源,带领学生到就近的医院就医。并查明水源污染的原因,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矿建路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建立每日晨检、午检制度,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 员:全体班子成员
四、学校职责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及时向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7、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8、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9、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定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上课期间如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勤教师等应马上报告校长室。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5、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矿建路小学防溺水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生安全防范教育落到实处,防止校园外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好学生溺水突发事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防止学生溺水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二、防止溺水事故应急组职责
1、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人员的分配和调动。
3、向医院、教育局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相关人员到达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三、溺水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1、具体教育时间:学校利用课间广播宣传,各班主任要充分利用班会、队会课及安全教育课,及时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2、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3、如果学生发生溺水事故第一个发现者应立即呼救并同时要报告学校
4、学校接到学生溺水的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第一时间通知溺水者家长。
6、尽快将溺水者转移到附近的医院去治疗。
7、如果发现溺水者死亡,必须立即如实地向学校报告,学校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后的处理工作。
8、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9、突出事件的救急电话:110 4082761
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电话:0632-4463569 0632-4463165
四、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防触电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触电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减小伤害,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特拟定我校防触电应急处置预案。
防触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各班班主任
一、发现触电事故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触电者,并让在场人员打120求援,同时向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报告。
二、触电解脱方法:
1、切断电源。
2、若一时无法切断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
3、用绝缘工具切断带电导线。
4、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注意:要预防触电者解脱后摔倒受伤。另外,以上办法仅适用于220/330v“低压”触电的抢救。对于高压触电应及时通知供电部门,采用相应的紧急措施,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三、医务人员到达前的现场抢救方法:
1、触电者神智清醒,让其就地休息。
2、触电者呼吸、心跳尚存、神智不清,应仰卧,周围保持空气流通,注意保暖。
3、触电者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维持血液循环;若呼吸、心脏全停,则两种方法同时进行。
注意:现场抢救不能轻易中止,要坚持到医务人员到场后接替抢救。
四、触电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抢救现场的正常秩序,警戒人员应当引导医务人员快速进入事故现场。
五、事故现场警戒线必须待医务人员将触电者带离现场赴医院救治,事故调查和排险抢修工作完毕,现场已无事故隐患时,方可解除。
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矿建路小学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校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员:校各处室负责人
下设: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媒体接待组、善后处置组等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强化工作责任心,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向全体师生进行危化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要求配齐、配足设备和器材,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二、加强校园危险物品存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普及校危险物品存放的有关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
2、组织全校师生加强突发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的自救行为演练,校保健教师要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急救培训,要认真学习报告制度,发生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保障工作。
三、危险物品安全预警长效化
1、对试验所用化学危险品应储放在专用的房间或柜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应有化学危险品领用登记本,取存化学危险品应登记入册,注明数量和时间。
2、化学危险品应经有关人员鉴定确认后方可使用。(禁止用品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各化学危险品。)
3、失效变质化学危险品应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方可报废,并采取适当方法予以消毁。
四、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校突发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通讯联络组
(1)相关人员负责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请求救助,同时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在1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文体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等。
(3)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赶赴医院协助救治。
2、医疗救护组
(1)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争取时间,为进一步治疗创造条件。
A、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并联系校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B、当有人受氯气等毒气轻微中毒后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工作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严重者如已昏迷,应立即做人工呼吸,并拨打120急救。
3、现场保卫组
(1)现场保卫组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可疑人员,调查情况,分析是否有人为引起危险品泄漏的可能,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2)设置警戒线,实施事故现场保护,安排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劝退围观人员,避免拥挤和混乱。配合公安、医疗部门施救,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
4、后勤保障组
(1)危险物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封存现场及可疑化学品,追查化学品的来源,送上级疫检部门检验。
(2)保障抢救机动车辆、医疗、消毒、抢救工具等抢救物资、用品到位,保障抢救必需品及时供应。
5、媒体接待组
(1)事发后应对媒体,必须由校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加强现场新闻采访的统一管理,遇新闻采访的须请其出示记者证,同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向上一级领导部门请示,否则不予提供有关情况。
6、善后处置组
学校要立即组织教职工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陪护人员负责陪护。及时与危险物品安全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并做好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因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教育文体局及时将整个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等上报市教育局、和区安监局等,并通报各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校园以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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