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1
1.1适用范围……………………………………………………………………1
1.1.1事故分类…………………………………………………………………1
1.1.2事故分级…………………………………………………………………1
1.1.3预案适用范围……………………………………………………………1
1.2响应分级……………………………………………………………………1
2组织机构及职责………………………………………………………………2
2.1应急组织体机构系…………………………………………………………2
2.2应急机构职责………………………………………………………………2
3应急响应………………………………………………………………………5
3.1信息报告……………………………………………………………………5
3.2预警…………………………………………………………………………6
3.3响应启动……………………………………………………………………8
3.4应急处置…………………………………………………………………10
4后期处置……………………………………………………………………13
4.1污染物处理………………………………………………………………13
4.2生产秩序恢复……………………………………………………………13
4.3人员安置…………………………………………………………………14
4.4善后赔偿…………………………………………………………………14
4.5应急救援评估……………………………………………………………14
5应急保障……………………………………………………………………14
5.1通信与信息保障…………………………………………………………14
5.2应急队伍保障……………………………………………………………14
5.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15
5.4其他保障…………………………………………………………………15
第二部分 安全事故预案
1、矿建路小学内部安全保卫方案……………………………………………16
2、矿建路小学重大突发事件预案……………………………………………18
3、矿建路小学防不法分子入侵校园及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1
4、矿建路小学防震减灾应急预案……………………………………………24
5、矿建路小学防火应急预案…………………………………………………28
6、薛城区矿建路小学楼道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33
7、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35
8、薛城区矿建路小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39
9、薛城区矿建路小学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42
10、薛城区矿建路小学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急处置预案…45
11、薛城区矿建路小学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预案……………………………48
12、矿建路小学特殊天气学生接送预案……………………………………53
13、学校突发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56
14、学校突发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58
15、矿建路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9
16、矿建路小学防溺水应急预案……………………………………………62
17、矿建路小学防触电应急处置预案………………………………………63
18、矿建路小学危化品安全事故急处置预案………………………………64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1、学校概况………………………………………………………………67
附件2、风险辨识评估报告……………………………………………………67
附件3、预案体系与衔接………………………………………………………67
附件4、学校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表…………………………………………67
附件5、外部接口单位应急通讯联络表………………………………………68
附件6、学校应急救援器材及物资……………………………………………69
附件7、格式化文本……………………………………………………………69
附件8、关键路线、标识、图纸………………………………………………70
附件9、应急救援协议…………………………………………………………72
第四部分 附录
附录A: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73
附录B: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73
附:各类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校岗安全工作指南……………………………………………………7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4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21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本学校可能发生的危害较大的事故类型包括: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集体活动(外出)事故、踩踏事故、暴力侵害事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触电、机械伤害)、自然灾害、火灾(疏散、消防)事故等。
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学校级安全事故
学校级安全事故是指除上述以外活动中发生的轻伤、设备、质量等事故
(1)学校内发生火灾,依靠学校内灭火设备器材短时间内能消除危险;
(2)事故安全影响限制在学校界边界,环境影响控制在学校内现场周边地区,但未引起人员重伤、死亡;
(3)对学校的师生活动和师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要调动全学校的资源进行控制。
此预案为本单位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学校内及周边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预警响应级别分为三级,Ⅰ级为最高级,Ⅰ、Ⅱ级需要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Ⅲ级需要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响应分级表
响应分级 |
响应条件 |
控制事态的能力 |
Ⅲ级 |
事故危害和影响局限于单一区域。 |
安全部门可以处置 |
Ⅱ级 |
事故危害和影响超过单一区域,但仍局限于学校范围,调集学校内部资源可以处置。 |
学校内部可以控制,但可能需要外部力量保障 |
Ⅰ级 |
事故危害和影响超过学校范围,需要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才能处置。 |
只有外部力量才能控制 |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单位内部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趋势,启动单位内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必须借助外援力量才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立即向枣庄薛城区教体局、枣庄市教体局、枣庄市政府报告。属于扩大响应,上级接手后,服从上级指挥。
(2)Ⅱ级响应
发生学校级安全事故,必须启动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预案,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可以控制事故的发展趋势,不需要外部应急力量的支援,本单位内部可以控制事态的发展,属学校级响应。
(3)Ⅲ级响应
启动现场处置方案,以级部或安全部门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学校,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学校校长为应急总指挥,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医疗救护、后勤保障、通讯联络共四个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德馨楼一楼安全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王开伟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决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和解除应急指令,必要时请求临近救援队伍支援;
(3)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4)协调和组织事故现场救援、现场清理工作;
(5)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6)调查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7)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配合上级政府的救援指挥;
(8)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应急指挥部
应急办公室
通
讯
联
络
组
医疗救护
组
现
场
处
置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应急组织体系
2.2.2应急总指挥职责
(1)领导应急抢险指挥部开展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履行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
(2)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审核批准工作。
(3)负责事故信息上报和对外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4)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大事故指挥及处理工作。
2.2.3应急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及时更新。
(2)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工作。
(3)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4)负责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5)负责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6)组织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7)负责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协调、信息交流工作。
(8)应急办公室应备有并及时更新如下资料:
①应急物资装备信息库:应急救援物质和装备名称、数量、型号、存放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及调用方式;②学校教师名单;③关键岗位人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和人员);④政府部门和应急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学校附近的有关应急救援单位,如:医院、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和单位)。
2.2.5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1)现场处置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王娟 刘华
成员:张艳秋 褚丽 刘萍 王令春 张伟 张蕾 杨波 孟祥田
职责:①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评估;②向其他小组传递指挥部的命令,掌握现场动态,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处置情况;③协调社会保障力量及各应急工作组工作:④根据现场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现场的危险区和安全区,确定处理应急处置方案;⑤确保参与应急救援的应急队员,其个人防护设备能有效防护在应急救援中可能遇到的危险;⑥组织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尽快搜巡、解救事故被困人员;⑦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⑧划定警戒区,控制进出警戒区的人员,与现场应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事故危险区,避免出现意外的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⑨负责事故现场交通指挥,对事故现场进行疏导,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及时疏通消防通道,引导事故发生区域车辆和人员进、出畅通;⑩协助现场紧急疏散,进行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执行指挥部通告;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
(2)医疗救护组职责组成及职责
组长:胡晓杰
成员:王赐鹏 赵莉
职责:①负责现场人员的转移与救护,进行现场简单救治;②负责及时拨打120与医院联系,配合医护人员护送转移伤员。
(3)后勤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邵明臣
组员:刘陵志
职责:①负责人员救治、急救行动提供物质保证,包括应急抢险器材、救援防护器材、监测分析器材、车辆等;②负责组织落实救援人员的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4)通讯联络组职责组成及职责
组长:侯成伟
成员:刘萍 张聪
职责:①负责迅速将应急状况通知到各应急小组;②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应急救援相关信息;③负责保障各应急工作组通讯联络顺畅。
3.1.1信息接报
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当学校内发生事故时,因初期事故容易控制,现场教职人员发现事故发生时,应一边呼救,一边利用就近抢险设施进行抢险。如果事故不能控制,应立即向应急救援办公室及部门领导报告,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各组员及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求立即查明事故造成的原因及发生的部位,同时将上述情况及时汇报给总指挥,总指挥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各有关部门及救援抢险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集结待命。如事故扩大时,应迅速向枣庄市教体局、消防、环保、劳动、卫生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超出本学校控制能力的事故时,应急总指挥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给枣庄薛城区教体局、枣庄市教体局、枣庄市政府,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处置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按上级要求做出书面或电话通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学校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2-5757910
事故发生
现场人员
应急办公室
枣庄市教体局
应急总指挥
警情判定情判定
一般以上灾害事故上报
枣庄市教体局
门
有人员受伤
医院
上级救援单位
事故难以控制
险情可能扩大
周边单位、人员
图3-1应急报告程序
3.1.2信息处置与研判
应急总指挥根据报告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事故进行研判,作出预警或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
(1)若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事态存在较大扩大可能性,则马上启动三级预警,由级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预警,并按本预案预警部分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响应准备;一旦启动三级预警,学校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做好启动二级预警的准备;
(2)若达到二级(学校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学校级)响应;
(3)若达到一级(社会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二级(学校级)响应,同时报告枣庄薛城区教体局、枣庄市教体局,建议启动一级(社会级)响应;
(4)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提升一个响应级别。
3.2.1预警启动
(1)发布渠道
应急救援办公室收到事故信息、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发布预警等级的建议,报应急救援总指挥批准后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师生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套系统配合使用,即学校广播、固定电话、手机、对讲机等通知相关部门、岗位、师生。人工大声呼喊、鸣笛等方式使学校内人员警觉。相关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学校应急指挥部、各应急组之间的通信方法,联系人与电话见附件。
(3)预警信息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预警级别、预警范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本学校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如图所示)
(5)应急救援总指挥根据应急信息处置与研判结果和响应启动级别做出预警,并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响应预警等级,预警信息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条件:事故发生的初期,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装置、设施、设备受到轻微损坏,事故还是处于事故现场可控状态,未波及到其它现场时作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条件:事故可能超出现场控制处置的能力,造成个别人员伤亡,装置、设施、设备受到较严重损坏,事故影响范围向厂区内其他区域扩散,但尚处于本学校内部可控状态,未波及本学校周边单位社区时作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条件: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时,或者发生的事故已经超过本学校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造成多人伤亡时,或者事故已经影响到学校周边单位社区时需要作出的预警,由总指挥报请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6)预警发布的渠道为内部电话、手机、微信等传播手段。
(7)预警的内容包括发布单位、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可能发生的衍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2.2响应准备
各应急工作组成员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区域、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赶赴指定位置集合。
(2)安排必要的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3)持续跟踪并详细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现场处置情况。
(4)安排做好关键设备的紧急停机或保护措施。
(5)安排做好重要物资的转移准备。
(6)安排准备可能需要的应急物资、通讯录、通讯器材等,并协调必要的外部应急物资。
(7)安排收集事故现场信息,做好向外部救援力量快速汇报的准备。
(8)抢险救援组人员开始根据需要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9)必要时,协调相关专家做好赶往现场的准备等。
3.2.3预警解除
根据更新信息进行预测、判断是否解除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由矿建路小学应急救援总指挥宣布预警解除。
应急救援指挥以现场为主,所有应急队伍和人员必须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实施抢险和紧急处置行动,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在安全位置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调集应急队伍、装备器材,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抢险。按照先控制后消除,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置、疏散人员、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小组应根据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学校应急救援办公室判定预警级别是否超过三级预警,若超过三级预警,则上报学校应急指挥机构,并请求启动二级响应;
(2)学校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布二级预警,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启动二级响应;
(3)启动二级响应后,若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并影响到周边社区时,预警级别超过二级,则由学校应急指挥部请求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给予支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未到达前,学校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后,学校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交代现场情况,服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
事故发生
接警
信息反馈
N
Y
警情判断响应级别
接警
关闭
人员救助
中心人员到位
Y
信息网络开通
应急启动
应急资源调配
工程抢险
警戒与交通管制
现场指挥到位
医疗救护
应急扩大
救援行动
人群疏散
环境保护
N
申请增援
事态控制
现场监测
应急恢复
专家支持
Y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
总结评审
我单位可能发生的较大的事故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集体活动(外出)事故、踩踏事故、暴力侵害事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触电、机械伤害)、自然灾害、火灾(疏散、消防)事故等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的性质及种类、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抢险方案,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单位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后,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事故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1)人员救助、医疗救护
现场处置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应保持镇定,首先确定人员安全情况,要组织受事故威胁的无关人员通过安全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方法、有秩序的撤离事故现场,防止出现混乱情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抢险人员如果发现有人员受伤或中毒,由医疗救护组将受伤或中毒人员救离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对于情况较严重者,迅速送医院进行救治。
(2)工程抢险
现场处置组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进行事故抢险,尽量切断事故的源头;转移受影响物资设备,避免事故扩大;利用消防设施进行灭火救援;进行事故抢险是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工作。
(3)警戒与交通管制、人群疏散
后勤保障组人员立即划定现场警戒区。实行安全警戒,将警戒区的非抢险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现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保证抢险的人员、物资的畅通无阻。
(4)环境保护
现场处置组对现场的易燃可燃物品进行妥善处理,防止进入水体、大气,防止其污染环境。
(5)事态控制
抢险人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3.4.1火灾的应急处置
如果是电气火灾,首先要切断电源。现场处置组人员应在初起火灾时用灭火器、消火栓灭火,当机房楼和配电室初起火灾时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火场周围可燃物转移至安全地带。
如果火灾在第一时间不能扑灭,应及时组织火灾现场人员疏散。学校办公楼发生火灾,各楼层师生根据消防疏散导向标志方向,在疏导员、安全员引导下,弯腰、捂口鼻有秩序从消防安全出口向下撤离;烟雾较大时,撤离人员需佩戴防烟面罩。当火灾不能控制时应及时报警,请求专业消防人员支援。
3.4.2触电的应急处置
1)发生触电事故,不要惊慌,首先要尽快切断电源或采取措施让触电者脱离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
(1)低压触电事故脱离电源的方法
①立即拉掉开关、拔出插销,切断电源。
②如电源开关距离太远,用有绝缘把的钳子或用木柄的斧子断开电源线。
③用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流经人体的电流。
④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桥等绝缘物作为工具,
⑤拉开触电者及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⑥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2)高压触电事故脱离电源的方法
①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②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③抛掷一端可靠接地的裸金属线使线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注意: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的摔伤。特别是当触电者在高处的情况下,应考虑防摔措施。即使触电者在平地,也要注意触电者倒下的方向,注意防摔。
2)急救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5)抢救时应把触电者移至通风、凉爽的地方进行,若天气寒冷应注意保温。
3.4.3机械伤害的处置措施
1)发生各种机械伤害时,应先切断电源,立即停止运转的机械。再根据伤害部位和伤害性质进行处理,如应急救援出现困难,迅速拨打“119”、“120”等应急救援电话。
2)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应立即对伤者采取一些包扎、止血措施。一般性外伤,现场处置组采取包扎止血急救措施后,可视情况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①立即联系120急救车或送往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联系专科医院。②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搬动,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以免加重伤情。
3.5应急支援
学校应急工作组无法有效控制事态时,应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并做好外部救援力量接应与配合工作。在此阶段,学校应急响应小组应做好准备,以帮助外部救援力量抵达后快速熟悉并投入应急救援工作。在外部救援力量达到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将应急工作尽快交接,移交指挥权,配合外部救援力量执行应急救援工作。
序号 |
工作项目 |
执行人 |
工作内容 |
1 |
接应准备 |
疏散警戒组 |
接应外部救援力量。 |
2 |
为外部救援力量创造便利条件 |
应急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 |
在向外部应急力量求援后,立即安排人员为外部救援队伍抵达支援创造现场条件,例如清理道路障碍、准备救援场地等。 |
3 |
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
应急领导小组 |
1、总结、汇总应急工作任务状态、面临的困难等信息,以便于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后快速交接。 2、准备外部救援力量可能所需的物资、档案、材料等。 |
4 |
指挥权交接 |
应急总指挥 |
1、向外部救援力量指挥负责人报告事故信息,并对现场关键信息进行交底,帮助其快速熟悉现场情况。 2、将指挥权移交给外部救援力量指挥负责人,交接相关档案、文件材料等。 |
5 |
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 |
根据外部救援力量指挥负责人指令,应继续执行必要的应急任务,例如操作现场设备设施等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等。 |
3.6响应终止
各相关部门经确认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由总指挥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结束:
(1)事故已消除,不存在二次发生的可能;
(2)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3)事故对人、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
(5)事故现场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保护;
(6)应急救援工作已组织总结;
(7)通讯联络组应及时告知各周边单位现场应急响应已结束。
应急响应阶段结束后,需要进行后期处置,以从紧急情况恢复到正常状态。后期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善后赔偿、应急救援评估等。
应急救援中使用的水、砂、干粉等灭火剂以及泄漏出的化学物质或建筑物坍塌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这些污染物进行处理。如果事故涉及有毒或易燃物质,清理工作必须在进行其他恢复工作之前进行。消除污染可建立临时洗池,用于清除场所内的有毒物质。另外,土壤净化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问题。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组织维修人员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1)重要设备:如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各种管道、车辆、基础设施等。
(2)紧急设备:如消防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急救设备、传感器等。
(3)电力系统:如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力线路、变压器、应急灯、室外照明设施等。
(4)通信系统:电话、电池、电线、扬声器、无线电、无线电发送装置等。
(5)一般性机械:动力电缆、紧急开关、进出接线、进出管道、设备传感器或检测器、移动备件、机器基础装置、污染控制装置等。在进行设备处理前,要确保事故调查组对设备的查验以及记录存档。
事故发生后,尤其是重大事故,大部分人员在心理上或生理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无法全力投入工作。学校将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1)向师生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抚。(3)对师生进行心理咨询,以消除恐慌心理。
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办理善后赔偿相关事宜。
生产秩序恢复后,组织所有参与事故救援的人员对学校的应急救援进行评估,以找出学校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救援人员的培训以及各部门在协调中存在的缺陷并进行改进。主要按照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应急组织机构的协调性;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的充分性;应急指挥中心的运行、配备情况;应急技术储备、保障以及专家组情况;应急预案的内容、管理和实施情况。
建立并严格落实通讯信息采集制度,明确和公布接警电话。编制应急通讯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录准确、方便、实用,应急时通讯畅通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随时取用。各重点场所醒目处公布报警电话及单位应急值班电话:办公室0632-5757910。保证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通信畅通。(学校应急人员通讯录见附件)
5.2.1内部应急队伍
一旦发生事故,包括校长在内的应急救援人员在短时间内立即就能组成一只包括现场处置、医疗救护、后勤保障、通讯联络救援队伍。其组成人员具备相应的抢险救援知识。
5.2.2外部救援保障
发生火灾,本单位不能控制时,及时报警、请消防队,专业消防人员支援;发生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疗救护人员救助时,及时向120求救,请求专业医疗救护支援;发生有人员伤亡事故,本学校应急力量不能控制时,及时向110、119报警,专业救护人员会及时赶到救援。
学校配备了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并不断更新,物资管理人员经常对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应急物资齐全、装备完好,满足单位应急救援要求。(学校应急救援器材及物资清单见附件12)。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于学校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专项资金大致用于以下方面: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应急资金等。学校每年确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规范安全资金的使用程序,安全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负责保管,安全管理人员报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支取。校长负责监督安全资金的领取、使用,保障应急物资的采购及应急状态时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交通运输保障:学校所在位置,交通便利;学校现有公务用车,一旦发生事故,立即转做事故应急救援车辆。
后勤保障:学校设置了安全专项资金,配备了充足的应急物资,每年进行人员急救的训练,应急救援状态时,学校积极为伤员及救护人员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二部分 安全事故预案
矿建路小学内部安全保卫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力保障学校校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薛城区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矿建路小学安全保卫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以《薛城区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为总抓手,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校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基本策略;以学生为中心,以教育为根本;以管理为核心,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切实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学校安全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1、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不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2、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3、加强门卫值班,加大校内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4、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坚持来访登记制,严禁校外闲散人员进校。
5、做好节假日值班和夜间安全保卫。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强安全教育在教学环节中的渗透,各班主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利用升旗、晨会、班会开展以提高安全意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德育处、少先队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做好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2、加强学生管理。任课教师要对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以及上课的其它纪律情况进行记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情况重大情况要向学校德育处领导反映。
3、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每周学校将组织安全办、德育处、少先队的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安全办负责整理检查情况,提交安全隐患及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方案。
4、加强领导值班。要按时到值班室值班,协助门卫做好来访登记等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偶发事故,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5、加强门卫管理,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坚持来访登记,不准闲杂人员进校,不允许校门口停车现象,上学期间不准学生出校;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出校。
6、健全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节假日值班管理规定,实行领导带班制,切实保障节假日学校安全。
7、实行24小时值班制,学校前后门,均增设门卫24小时值班,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四、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党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五、附则
本方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重大突发事件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安全、稳定、舒适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要求,特制订本校处置校园重大突发事件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贯彻区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讲政治的高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一旦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快速反映,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向区教育局报告事态发展状况,妥善处置,努力将事态控制于校内,化解于班级,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
二、工作目标
控制事态发展,限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使负面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好学生工作,安定学生情绪,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小组职责
1、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校长
副总指挥: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
成员:全体班子成员
安全办公室副主任:殷超同志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应急事件联络协调工作
2、工作小组和职责
设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工作。
(1)指挥办公室
主 任:办公室主任
成 员: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处室对突发事件处置。并向学校指挥部汇报和联络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心和学校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编播有关制止事态发展的通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做好对外新闻联络和校园网络控制工作;即使收集事态发展的信息和取证材料等。
(2)现场指挥组
组 长:安管办主任
成 员:各年级年组长、班主任
工作职责:按学校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实话现场处置工作,即使向学校领导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包括稳定情绪,开展劝阻,疏导和维护秩序工作,制止破坏校园公共财物及其他破坏活动,严防学生铤而走险事件发生。
(3)门卫工作组
门卫组长:安管办主任
成 员:校门卫、保卫人员
工作职责: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迅速封锁现场,设法切断闹事群体与外界的联系,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校园重要部位的安全工作,看好校园各个出入口,坚决封堵闹事群体走出校门或外界闹事群体进入校园。根据事态发展轻重情况,负责与110联系。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总务处主任
成 员:后勤人员
职 责:根据学校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动员后勤工作人员,配合其他工作小组,进一步做好校园通信、交通、水电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为平息事态提供一切物质保障。
四、工作原则和具体处置措施
1、工作原则
(1)哪个部门、哪个年级、哪个班级发生事件,由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工作小组相互支持,在校领导小组指挥下,共同配合工作。
(2)快速反映原则。学校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校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果断处置。
(3)坚持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重在思想教育,做过细思想工作。
(4)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原则。一切以保护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为目的,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5)无条件服从原则。一切服从大局,坚决服从校领导小组指挥,相互配合对发生事件处置不推诿、不拖拉、不扯皮。
2、具体处置措施
(1)校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学校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观察事件发展动向,了解情况,及时掌握信息与指挥中心取得联系,按指挥中心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落实本校机动队为应急力量,并随时接受指挥中心调动。
(2)严格安全保卫,割断外界闹事群体与本校学生的联系,关闭校门,组织外来干涉学生的串访。
(3)管好本校学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学校指挥领导小组迅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讲清事实真相,不止处置措施,各年级、班主任根据指挥小组要求,将学生控制在各班教室,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全力稳定本班学生情绪,坚决封堵,防止学生走出教室、走出校门,以避免我校学生卷入事件。
(4)一旦本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报告事态发生情况,不隐瞒事实真相,如实上报,不贻误时机,并采取响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当闹事者不听劝告 ,肆意破坏校园财物,或冲出校园进行非法活动时,门卫人员迅速将闹事者与围观者隔开。情况紧急和必要时直接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依法强行制止事态发展,并采取强制措施,将闹事骨干带离闹事地点。同时组织力量继续做好一般闹事者与参与人员的劝说工作,直至事态平息。
(6)妥善处理事后工作。当事态得到基本控制,或平息后,要继续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抱着教育多数,帮助少数,挽救个别,稳住大局的原则,做好安定工作。学校后勤保障组要热情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以进一步稳定学生情绪,防止事态反复。
五、设备配置
1、照明用具;2、照相机;3、摄象机。
六、纪律与要求
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按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凡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因渎职、不服从指挥、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防不法分子入侵校园
及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防范学校暴力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及时处置侵害安全的暴力恶性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抓平时,敲警钟,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组织管理
学校校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防暴力事件处置工作,一旦发生暴力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快速有效开展工作。
(一)应急安全工作组工作网络图:
指挥调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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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联络组 周旋搏斗组人员疏散组物品转移组医务救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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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相关事宜处理组
(二)应急安全工作组的分工与职责:
1、指挥调度组
组 长:王开伟
组 员:王娟 胡晓杰 侯成伟 邵明臣 刘华
职 责:全面负责现场的指挥、调配工作,稳定全局,确保各条线应急工作的对应落实,督促各项工作迅速、有序进行。
2、报警联络组
组 长:邵明臣
组 员:刘萍 张聪 现场的师生员工
职 责:第一时间迅速报警,报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事件进展,传递信息,确保通讯、信息畅通。全面通知相关人员,争取援助。
3、周旋搏斗组
组 长:刘华
组 员:褚丽当日值班领导、值勤老师、保安及就近男职工。
职 责:与作案者直接交涉,尽量稳定局面,争取缓解事件。选择适当时机勇敢出击,与犯罪分子进行搏斗。面对险情,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地与犯罪分子交涉、周旋,尽量拖延时间等待警方支援。当事态恶化时,临危不惧,与罪犯斗智斗勇,争取制服犯罪分子。
4、人员疏散组
组 长:侯成伟
组 员:各包级主任及各班班主任
职 责:紧急疏散学生,全面维护秩序,争取以最短时间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在疏散过程中尽量将恐慌、声响等降低到最低限度。
5、 物品转移组
组 长:邵明臣
组 员:刘陵志后勤工作人员
职 责:分别将学校的危险物品及贵重物品等通过相应的通道紧急转移出去,确保学校人、财、物的安全。
6、 医务救护组
组 长:胡晓杰
组 员:赵 莉肖永红等
职 责:紧急处理事件中的受伤者,负责查看、判断伤势情况,确定急救所需物品,指导组员在有限的条件下尽力完成急救工作,尽力将伤情控制在最低限度
7、 事后相关事宜处理组
组 长:王开伟
组 员:王娟 胡晓杰 侯成伟 邵明臣 刘华 律师
职 责:做好家长及周边人员的稳定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配合警方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学校报告,加强课间及上学、放学期间值勤巡逻。
3、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模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4、禁止接送学生的家长随意进入校园,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学生出入一律得到学校同意。
5、在学校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装置及防盗防护设施。
6、在应急行动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四、处理程序:
1、立即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的人员及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向学保科、值班室人员报告,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拨打“110”、“4082761”报警。
2、及时控制。防暴组根据情况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或公安处报警,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暴徒周旋,制止和控制其进一步施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助公安民警制服暴徒。
3、立即救治。校办公室、保卫科、医务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抢救受伤师生员工,也可直接租车或拨打“120”。
4、统计人数。保卫科、班主任统计学生人数,掌握伤害情况和撤离情况,同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及安抚工作,防止学生义气用事,避免事态扩大或再次受到伤害。
5、财产转移。总务处负责组织人员转移受损财产。
6、治安保卫。保卫人员负责校内进出人员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
7、善后事宜。根据情况通知相关学生家长及教师家属,并做好接待解释工作,稳定家长和家属情绪,处理事后事宜。
五、器械准备
防刺手套,警用胶棒,木棍若干。
六、工作要求
1、争分夺秒,迅速启动应急工作。
2、依照安排、各司其职、有序操作,突发情况,灵活应变。
3、全面利用各种外援、各项资源,共同处理各种情况。
七、附则
本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领导小组:
组 长:王开伟
组 员:王娟 胡晓杰 侯成伟 邵明臣 刘华
成 员:张艳秋 张 蕾 张 伟 杨 波 刘 萍 王健
褚 丽 王赐鹏 王令春 刘凌志 张 聪 孟祥田
三、职能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安全保卫、震后信息上报、医疗、后勤保障等若干职能小组,具体实施对震前震后,防震减灾的抢救工作。
1、宣传组:舆情副校长、大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
2、疏散指挥组:常务副校长、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及各包级主任
3、秩序导护组:包级主任、课间操值勤教师及各班班主任和当堂上课教师
4、应 急 组:安全副校长、总务副校长、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安管办主任
5、安全保卫组: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及体育组教师
6、医疗组:保健副校长、保健室人员
7、震后信息上报组:舆情副校长、办公室主任
8、后勤保障组:总务副校长、总务主任及后勤人员
四、工作职责
1、宣传组:
(1)为了做好学校防震减灾的工作,宣传组要定期向全校师生宣讲防震知识,提高师生防震救灾的观念。
(2)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防震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能力。
2、安全保卫组:
(1)地震后,要在复杂情况下,维护好疏散队伍的秩序;
(2)严防起哄、打架等隐患,严防在混乱中进一步发生不安全事故。
3、医疗组:
(1)在遇到地震等灾害事故发生的时候,抢救组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冷静处理问题,组织师生进行有秩序的疏散;
(2)在疏散过程中,各成员要以学生生命为先,救人第一;
(3)小组成员在遇到地震后,必须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工作;
(4)保证学校公私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对地震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要现场处理,处理要快、要果断减少伤亡;
(6)要及时的与外界医疗单位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进行援救。
4、震后信息上报组:
(1)根据《地震灾情事故实施细则》迅速把地震后的学校伤亡人员,以及建筑物重要设施的损坏财产损失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
5、后勤保障组
(1)地震以后,后勤保障组必须尽最大能力保障全校师生的衣食住行;
(2)保证抗震救灾的工具设施要使用良好。
五、通讯联络:
职责:确保电话畅通,有人值班,广播指挥能迅速到位。
电话联络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广播指挥负责人:德育安全副校长
六、紧急疏散措施:
1、遇到地震等灾害事故发生,正在上课的教师要组织好学生紧急疏散,无课的老师迅速到各自的班上协助疏散。
2、各值勤人员迅速到各自的安全值班岗位。
疏散路线:《矿建路小学课间操班级行走路线》
年级 |
楼层 |
入场 |
2、4年级 (操场) |
一楼 |
2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2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2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二楼 |
407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8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208、209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三楼 |
4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3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四楼 |
4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3年 (一年级在操场; 三年级在篮球场) |
一楼 |
101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102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二楼 |
301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中间 | |
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09、110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 | ||
1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 | ||
三楼 |
302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1;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1北侧 | |
303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2;3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6北侧 | ||
3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带入篮球场在305北侧 | ||
四楼 |
3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早305北侧 | |
3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7北侧 | ||
5、6年级(崇文楼前) |
一楼 |
501班从西大厅出、504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博艺楼前空地中间位置 |
502班从西大厅出、503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1和504 | ||
二楼 |
602班从西大厅出、505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2和503 | |
601班从西大厅出、507、508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2和505 | ||
506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1 | ||
三楼 |
603班从西大厅出、607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1和507 | |
604班从西大厅出、606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3和607 | ||
605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4 | ||
四楼 |
608、609班从栋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紧靠606 |
(无论校园何处发生火灾,疏散人员都应撤到学校操场或校门外的安全地带)
七、安全疏散要求:
(一)对学生的要求:
1、所有学生,应听从负责人的指挥,要按指定路线,尽量靠右一侧撤离(另一侧让行给抢险救灾人员使用),到达操场。
2、所有学生,应做到有序快速、并控制合理密度,防止在狭窄的通道、走廊、楼梯口等部位发生踩踏事故。
3、下楼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受伤。同学们要相互照应,若遇同学受伤,离伤者最近的同学应立即帮助伤者并向报告老师,由班主任护送受伤者下楼。
4、所有的学生在行进过程中不准乱跑、推挤、乱喊,不准打闹拥挤,不准造谣起哄,以免造成恐慌和混乱的局面。
(二)对老师的要求:
1、班主任和下班老师应了解参加演习的学生可能存在的逃避反应、惊慌反应等心理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新的伤害事故的产生。
2、班主任和下班老师要尽力保护学生,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慌张。
3、班主任和下班老师在教室一前一后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地成两路纵队出教室,各班由指定的楼道下楼到操场。
4、将教室前、后门都打开。
八、附则
本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防火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坚决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有序,责任明确,落实细节。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矿建路小学消防应急预案。
一、建立健全机构,做到组织落实
(一)成立疏散指挥领导组
1、疏散领导小组
总指挥:校 长
副总指挥: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2、演练人员职责分工:
疏散指挥组:常务副校长、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及包级主任
秩序导护组:包级主任、课间操值勤教师及各班班主任和当堂上课教师
医疗救护组:赵 莉、肖永红等
后勤保障组:总务主任及后勤工作人员
广播组:大队辅导员
应急组:德育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
消防组: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及体育组教师
联络组:宣传办公室
(二)工作人员职责
1、全体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安排,确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演练开始前所负责的每层楼梯口、疏散路线每个拐弯处等,都要有人负责。
2、责任分工(涉及到组的由组长负责具体安排)
(1)灾情一旦发生,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报告。
(2)总指挥校长核实情况后,决定启动本紧急疏散预案。命令副总指挥副校长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广播人员发出广播及警报信号,并要求各班停止上课,在老师指挥下有秩序的成四列纵队安全撤离。
(3)报警程序:
a、一旦发生灾情宣传办公室张聪立即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发生灾情,请迅速前来抢救”,待对方询问完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并向120求救及向县教育局领导汇报情况。
b、门卫值班人员负责打开学校大门,然后到十字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安全副校长刘华负责检查疏散校园消防通道;如情况需要,刘陵志负责关闭学校总电源。
(4)撤离(疏散)方法:当时在教室上课的教师迅速指挥学生及时打开前后门,组织学生排队,在室内将学生分成前后两路,一部分走前门,一部分走后门。撤出教室后按要求带领学生有次序成四列纵队下楼疏散。从哪一侧楼梯撤离按规定执行;当时在办公室内办公的班主任、随班教师立即前往最靠近办公室的楼道口等待本班学生,遇到本班学生后立即协同任课教师带领本班学生到操场集结队伍。体育课的班级立即在操场集合,由上课的体育教师带领学生到安全地带集合。
(5)秩序导护组主要职责:当火灾发生时,立即到达各自位置作好疏散导护工作。组织指挥师生按预设的安全通道有序、迅速、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6)疏散指挥组:负责指挥协调各通道教师把学生安全转移到操场集合。(临近楼道口班级上课教师为楼梯口疏散指挥员)
(7)医疗救护组:接办公室通知后到医务室门口集合待命,准备好救护器材。对受到惊吓、产生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a、卫生室工作人员携带紧急药箱到操场待命,及时处理伤病员。
b、不担任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在操场待命,如有受伤和被困人员,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救助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受伤人员,救护被困人员及时把伤情较重的师生送往医院。
c、带领本班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后,不担任班主任的男教师如当时没有带班任务,则立即到操场待命,参加救护组工作。
(8)后勤保障组:准备好喊话器、灭火器等,领取和送达所需物品。
(9)广播组:发出警报信号,指导学生在老师指挥下按顺序排好队,撤离教室时要有次序,以低姿捂口鼻,在走廊及楼梯按顺序撤出。
(10)应急组:为机动组,随时待命。
(11)消防组主要职责:火灾初起时,立即行动,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救。要求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明确不同火情所应该使用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灭火行动小组在大火初起时,要就近起用灭火器,进行紧急扑救,尽最大努力扑灭火源或减弱火势,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撤离火灾现场。
(12)班主任,负责自己班级;王永负责操场集合学生;班级上课教师协助班主任疏散学生,未安排的教职员工负责疏散路线上学生安全;王宜付负责意外事故处理。
(13)学生到达运动场按升旗队形集合,班主任要清点人数(应到数和实到数),并将灾情报副总指挥处。
二、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措施落实
疏散路线:《矿建路小学课间操班级行走路线》
年级 |
楼层 |
入场 |
2、4年级 (操场) |
一楼 |
2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2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2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二楼 |
407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8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2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208、209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三楼 |
402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3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4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4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博艺楼空地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四楼 |
401班从西大厅出经柏油路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3年 (一年级在操场; 三年级在篮球场) |
一楼 |
101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102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03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二楼 |
301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中间 | |
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升旗区 | ||
109、110班从西大厅出经花坛西、1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东到操场南间台阶带入操场 | ||
1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到操场中间台阶带入操场 | ||
三楼 |
302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1;306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1北侧 | |
303班从西大厅出经车棚入口带入篮球场紧挨302;305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6北侧 | ||
304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带入篮球场在305北侧 | ||
四楼 |
307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早305北侧 | |
308班从中间北门出经花坛北带入篮球场在307北侧 | ||
5、6年级(崇文楼前) |
一楼 |
501班从西大厅出、504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博艺楼前空地中间位置 |
502班从西大厅出、503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1和504 | ||
二楼 |
602班从西大厅出、505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502和503 | |
601班从西大厅出、507、508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2和505 | ||
506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1 | ||
三楼 |
603班从西大厅出、607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1和507 | |
604班从西大厅出、606班从东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分别紧靠603和607 | ||
605班从西大厅出带入,紧靠604 | ||
四楼 |
608、609班从栋大厅出经北台阶带入紧靠606 |
(无论校园何处发生火灾,疏散人员都应撤到学校操场或校门外的安全地带。)
三、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
1、听到学校发出的警报声后,全校师生立即快速、安全进行疏散,不能再收拾物品。(猫腰弓身,用毛巾、衣、袖口等掩住口鼻,快速疏散。)
2、疏散顺序:
①从教室疏散时,班主任预先把学生按座位分成前后人数大约一致的两部分,疏散时前半部分走前门,后半部分走后门。听到疏散命令后,全体学生立即起立,按要求依次撤离。
②教师领队,学生排三列队伍下楼道,分班按方案疏散。
3、注意事项
①疏散时,在底楼教室上课的班级迅速从教学楼外围直达操场(不占用教学楼楼梯、走廊),二、三楼的学生依次下楼。要求依次快速、安全下楼,不能抢先拥挤,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②楼层导护老师要前一个班撤完后向下一个班下达撤离指令,不出现间隔,并控制合理密度,防止在走廊楼梯口等部位发生拥挤现象。
四、以防为主,防患未然
学校每期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1)不准带火种到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
(2)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用火;
(3)在防火重地张贴警示标志;
(4)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进行消防演练。按规定配置高质量灭火器材,并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做到“三勤”:勤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时时保持完好无损;勤清查库房、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专柜存放;勤监督值班人员,防止值班人员脱岗。
五、附则
本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当年实际,不断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薛城区矿建路小学楼道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防范学校学生楼道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方针,确保在发生楼道拥挤踩踏事件时,能够妥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学校学生楼道拥挤踩踏事件发生时。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党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四、职能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疏散指挥组、秩序疏导组、应急组、信息上报、医疗、后勤保障等若干职能小组,具体实施对震前震后,防震减灾的抢救工作。
1、宣传组:大队辅导员
2、疏散指挥组:安管办主任及各包级主任
3、秩序疏导组:课间操值勤教师及各班班主任和当堂上课教师
4、应 急 组:德育安全副校长、安管办主任、大队辅导员
5、安全保卫组:教导处主任 副主任及体育组教师
6、医疗组:保健室人员
7、信息上报组:办公室主任
8、后勤保障组:总务主任及后勤工作人员
五、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预案进行现场处置,现场应急处置一般执行下列程序。
1、信息报送
当楼道拥挤踩踏事件发生时应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了解情况后立即报救援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使灾情尽快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报送内容:事发时间、地点;楼道拥挤踩踏事件的经过、有无人员伤亡;突发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等。
报送程序:分两级报送。(1)事发个人报送。事发现场人员在现在救助的同时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学校领导,并随时汇报事件的处置情况。(2)学校报送。学校接到楼道拥挤踩踏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立即向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汇报事件的处置情况。
2、现场施救与自救
楼道拥挤踩踏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送的同时学校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组织师生员工施救或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应采取维持秩序,疏散师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监控险情等方式关注事态发展。
3、后期处置
楼道拥挤踩踏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配合调查取证,做好伤患人员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伤患人员家属取得联系,做好对家属的安抚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六、落实责任
学校楼道踩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楼道拥挤踩踏突发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楼道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的防治传染病疫情向人间传播,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预防控制方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疫情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组 长:校长,是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总体策划学校卫生安全教育疫情活动。
副组长:德育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卫生安全教育疫情活动,与上级相关单位保持联系,一旦出现疫情,迅速上报,并根据上级指示配合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和控制措施。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专职疫情报告人:赵莉 电话:8052131
(二)工作小组及职责分工
1、疫情监控及应急处理组
负责人:疫情防控副校长
成 员:大队部、安管办、医务人员
工作职责: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消除疾病发生与传播的隐患。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处室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监控与处置。并做好向上级的汇报和联络工作。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学生开展阳光体育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通过组织学生学习、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站、板报等平台发送《致家长和学生一封信》,进一步强化师生科学饮食和卫生安全意识,敲响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警钟;同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确保师生学习和工作秩序稳定。
2、晨检、午检组
负责人:大队部、安管办、医务人员
成 员:年级组长、班主任
工作职责:建立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每日认真做好学生晨检、午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掌握每个学生的出勤和身体健康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进行详细了解、跟踪和调查,以便做到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如怀疑为传染病,要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小组。
3、包级主任督查组
负责人:张艳秋(一年级级部)张玉(二年级级部)张伟(三年级级部)张蕾(四年级级部)孟祥田(五年级级部)杨波(六年级级部)张艳秋(艺体组)杨波(语文组)张蕾(数学组)张伟(信息组)孟祥田(常识、科学组)张玉(英语组)
工作职责:按学校领导小组要求,每天认真做好所承包的年级、班级疫情防控的督导工作。及各年级学生晨检、午检记录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晨(午)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出现发烧、头疼、咳嗽以及不能确定的症状、现象,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并安排班主任或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将有病学生带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安排班主任教师对患病学生在治疗期间的情况要及时跟踪并做好记录。
4、教师员工身体状况及疫情监控组
负责人:疫情防控副校长、工会主席
工作职责:掌握每个教师的出勤和身体健康情况,对具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教师或因病缺勤的教师,要确定掌握病因并做好记。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疫情扩散。
5、门卫工作组
负责人:当日值勤领导
成 员:门卫及保卫人员
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必要时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上课期间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总务副校长
成 员:总务人员
工作职责:对学校现有的相关物资和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清点,及时补充配备。根据疫情预防的需要提供必须的一切物质保障。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旦学校发现传染性疾病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1、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麻疹、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如一个班级中有同时三人以上发烧应启动预警机制,加强监控,如多个班级出现类似症状,应立即向教育局、当地卫生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3、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休息,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立即通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给出初步意见后,按医嘱立即通知出现传染病症状学生的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按医嘱或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职工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县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校医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4、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立即通知县疾控中心,按医嘱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由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或卫生保健老师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5、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6、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应请示疾控中心及县教育局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
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县科教局的处理意见。如校领导已隔离,由中层干部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领导班子开始工作。
②疫点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③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四、培训与演练
学校应针对制定的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使师生熟练了解和掌握相关流程,预防和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落实责任
学校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预案由谁制定,什么时候实施)
本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薛城区矿建路小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预防我校学生发生交通不安全事故,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做好抢救和消除隐患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交通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二、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学生上、放学途中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外出活动时发生的交通安全特定事件。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学校全体行政人员及全体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党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年级、各部门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交通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应急措施
(1)在场人员应首先检查师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师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向校长报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工作,还应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
(2)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马上接替在场干部、教师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护处置。如需送医院救治,在场职务最高者应主动了解送到哪一所医院,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在急救车到达前,校医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办公室通知门卫要确保急救车、交警车辆进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在场职务最高者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校医和教师随车参与救治。
(3)教导处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办公室通知教师家属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4)办公室通知保卫人员防止肇事车辆逃脱,并组织在场人员,组织事发现场人员简单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
(5)相关部门的领导分别做好教师和学生教育工作,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绝对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6)看望、援助、救助伤亡师生家庭。如有个别家长来访,政教处、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总务处、办公室分别协助处理伤亡学生和教师的善后工作。
(7)要依法调解安抚,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在无力调解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校长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8)办公室组织门卫严格核查外来人员身份,不准非当事人家长和闲人进入校园,保证校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
(9)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注意事项:
(1)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待公安交警部门赶到后及时移交现场保护。
(2)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校长或上级部门同意,由分管副校长统一对外发布消息。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3)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信息上报程序:
出现交通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现场第一人或第一发现人
第一时间立即拨打120并报告安全执行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
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指挥,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处理,着手进行事件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报告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校长。学校由支部书记出面及时做好家长的工作。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政教处、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七、培训与演练
学校应针对制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使师生熟练了解和掌握相关流程,预防和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八、落实责任
学校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薛城区矿建路小学网络和信息安全
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区教育局要求,为确保发生网络安全问题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互联网网络安全相关条例及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园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校校园网络发生黑客攻击及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特定事件。事件发生场所具体分为:
1、计算机专用教室、电子备课室、多媒体专用教室及其它配有计算机设备的教室、办公室。
2、其它计算机辅助设备包括打印机、电视机、投影机、实物展台等。
3、校园广播系统。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学校全体行政人员及全体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党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网络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照预案要求积极配备网络安全设施设备,落实网络线路、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物资,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网络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把不良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网络安全稳定地运行。
四、应急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1、计算机网络出现病毒等且传播迅速,对学校网络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情况。
2、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恶意损坏。
3、发现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现象。
4、出现黑客攻击等其它致使学校网络不能正常运转或数据丢失的情况。
5、因自然灾害如雷击或地理环境如出现房屋漏水等情况。
五、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网络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发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组长或副组长),同时控制好现场。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市技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控制或维修恢复,直至问题解决。
六、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
(一)网络出现病毒且传播迅速,对学校网络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处理办法
1、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同时断开网线。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杀毒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至问题解决,恢复设备使用。
(二)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恶意损坏处理办法
1、 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待取证等相关工作结束并获得允许后,要及时恢复设备使用。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三)不良信息和网络病毒处理办法
1、发现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网络管理员应立即终止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的传播,同时将情况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一方面向上级报告,请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切断校园网络,通告全校计算机用户防病毒方法,并督促网管员进行杀毒处理,直至网络处于安全状态。对不良信息追查信息来源,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发布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学校办公会讨论后给予一定的处分。触犯法律者交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出现黑客攻击等其它致使学校网络不能正常运转或数据丢失的情况处理办法
1、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向应急预案小组领导报告,同时断开网线。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恢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至问题解决,恢复设备使用。定期维护学校网站数据库,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以便进行灾难性数据恢复。
(五)因自然灾害如雷击或地理环境如出现房屋漏水等情况处理办法。
1、发现自然灾害或受环境影响时,网络管理员应立即切断总电源,疏散在场人员,同时将情况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2、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报后,一方面向上级报告,请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做好应急处理措施,切断再次致灾来源。
七、培训与演练
学校应针对制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使师生熟练了解和掌握相关流程,预防和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八、落实责任
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防外来人员暴力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本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薛城区矿建路小学组织学生
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过程中,安全应急措施必须落到实处。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迅速合理地处理各种安全事故,特制订以下应急预案:
二、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时发生的安全特定事件。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学校全体行政人员及全体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制订每次外出活动的各种方案,领导活动顺利进行,处理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后果严重事故在第一时间内立即上报区教育局。
四、应急措施
1、建立安全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各班的安全由班主任负责)。如有带队老师不能处理的意外事故应马上向领导小组汇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止血、稳定学生情绪、联系车辆和医院等。
2、如有学生负轻伤如受伤、磨破等,以红药水、紫药水、创口贴、红花油等或涂或贴。
3、发生交通事故:由组长、副组长负责总协调,组织报警、迅速拨打“120”和“110”,以及有关上报事宜,以最快的时间进行抢救医治。组员进行现场保护、临时救援,跟班老师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班主任老师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加强与家长的沟通,稳定家长的情绪。
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摔伤等伤害、溺水等事故时,由组长总协调及有关上报事宜;由副组长负责组织人员现场解救、报警、医疗队的初步医疗工作、严重的送医院治疗;同时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后勤人员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和负责实施后勤保障工作。
5、食物中毒事件:组长、副组长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就近医院。组员负责陪护,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6、火灾事故:迅速组织学生撤离火场。组长、副组长拨打“119”,在消防车到来之前,要组织人员逃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7、按规定的路线排队出发,回校。以一、二、三、四、五、六年级的顺序出发,回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一头一尾作安全督察;每班学生分成8组,每组选出一位安全督察员,负责自己组的安全。
8、出发前各班主任、督察组长点名,到目的地后再次点名,要回时,排队点名后再回校。做到:高高兴兴活动去,平平安安回校来。
五、有关负责人任务及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
1、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明确任务、职责、精力充沛、自始至终参与活动的全过程。
2、小组成员自带手机,换好、带好电板,活动中随时待机,保证信息畅通无误。服从统一部署和指挥。
3、先遣队带队时要仔细检查道路的周边环境,对有危险的地段要派人留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4、学生过马路时,组员要在马路中间指挥交通、确保所有学生安全过马路。
(二)班主任及跟班教师:
1、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明确任务、职责、精力充沛、自始至终参与活动的全过程。按分配的任务全程跟班带生。
2、班主任应提前向学生做好注意事项所列的各种教育,同时做好各方面组织工作,包括随班教师的(学生人数)包生负责。
3、组织带好学生,保证学生的安全,做到去、回、集合等时候清点(掌握)的人数相符。
4、提高认识,随时随地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能放松警惕。到目的地要视察周边环境,如有施工场地、山坡、河道水塘、凡学生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要分头站岗,并注意学生动态,不允许学生出入危险场地。
5、学生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并时时提醒注意交通安全,注意来往车辆,确保学生安全过马路。如遇突发事件不慌张,各位教师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小事自己处理,大事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6、自始至终,活动中不得请假、不得中途私自离开学生,保证本次活动顺利进行。
六、信息上报程序:
在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时,现场第一人或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留守现场协助处理。如情况严重可第一时间立即拨打120。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指挥,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处理,着手进行事件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报告区教育局安监科。学校由支部书记出面及时做好家长的工作。
七、落实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应急处置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薛城区矿建路小学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做好学校防汛救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在市、区教育局领导下,我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汛救灾工作指导思想
我校防汛救灾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减轻国家财产损失和师生生命安全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各项规定要求,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本着以防汛为主、救助为辅的防汛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市、区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汛期校园突发事件的工作,为维护校园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我校成立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全校预防和处置汛期校园突发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我校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向区政府、教育局领导汇报,请求指示;督促和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安全副校长、党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分 工:校 长——现场指挥,调查情况,协调处理;
分管安全副校长——报案,协助现场指挥、调查情况、协调处理;
工 会—— 应急处理,善后工作;
办公室——情况记录、报告,文字资料形成;
教导处——协助应急处理,善后工作;
后 勤——负责物资准备、后勤供给。
三、学校防汛领导组成员职责:
组 长:在上级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县防汛指挥部门指示精神,全面指挥学校防汛工作。
副组长:根据出现的险情,为组长提出排险、抢险方案。及时分析汇总汛期中水情和灾情,为组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组长的指令,指挥抢险队伍进行抢险。组织足够的防汛物资送达抢险学校现场。联系医疗部门,调动医务人员、医疗设备,组成医疗队参加学校抢险救灾工作。联系公安部门维护学校交通秩序,协助组织师生撤离和转移,负责学校稳定。协调和组织学校迅速恢复教学活动。
成 员:在上级和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学校的防汛安全;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抢险物资的到位,保障供给受灾学校师生的生活必需品;负责关闭、拆除危房,做好学校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教学活动的指导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杜绝人员伤亡。
四、抢险队及职责
(一)抢险队
按照区教育局要求及学校抢险需要,我校成立抗洪救灾抢险队。
抢险队队长:分管安全副校长
副队长:学校安全监督员
队 员:全体男教工
(二)职责
队员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抢险人员在接到抗洪抢险指令后,必须迅速、准确到达指定地点,并按指挥员的指令迅速展开抢险工作。
五、实施与处置原则
如果学校发生汛期突发事件,值班教师或值班工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校领导小组,并报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时与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我校和当时实际情况果断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及时、有效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学校在汛期设立24小时值班及专用监控联系电话:4463569。
六、防汛重点
1、彻底排查学校设施、险房、险情。
2、及时疏通下水管道等。
3、对教学楼及各室防水部位的监控。
4、保证学校及周边的排水畅通。
5、提高师生对突发性天气变化(暴风雨、雷雨、冰雹等)的自我保护能力。
七、汛前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通过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防汛救灾知识,教育广大师生,充分认识防汛抗灾抢险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树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思想和“凡事予则立,不予则废”的观点,时刻准备,严阵以待,无灾要以有灾防,小灾要以大灾防。
2、组织准备:建立防汛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要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高度重视防汛救灾工作,加强防汛值班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汛措施,保证通讯畅通,并建立监督机制。
3、工作准备:加强对各类防洪、防汛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高度重视汛期学校安全工作,认真排查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4、物资准备: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抢险要求,事先准备好抢险物资和器材,以备急用。加强对重点防汛部位的检查监督,在大汛期必须要有足够的排险抢修力量,有效的预防防汛突发事件。
八、预案的启动及工作程序
(一)第一预案
当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将达起始标准后,学校防汛机构和各学校负责人必须到位,加强值班,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值班领导和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或灾情,及时下达临时紧急处置指令,并迅速汇报。做好防汛值班记录,检查学校各部门防汛值班到岗到位情况。
(二)第二预案
当气象台发布暴雨警报时,学校防汛工作领导组成员全部到位。及时通知防汛信息,通报风情、水情、雨情。各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值班,进一步检查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措施,组建防汛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
(三)第三预案
当暴雨袭击或有关部门发布紧急警报时,学校防汛领导组要立即召开防汛紧急会议或立即通过电话进行紧急部署。学校要把防汛作为压倒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防汛领导组要按防汛指挥网络形成指挥体系,有关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进入指挥岗位。
(四)第四预案
遇暴雨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学校要迅速组织人员及时检查疏通排水管道,做到排水畅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易倒塌、易积水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灾情,监督学校有关人员到位、到岗,必要时及时组织足够的临时排涝设施进行强排。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当遇到暴风雨袭击时,学校应及时把校舍倒塌、师生受伤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教育局,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及时查明是否有人员被困,如发现人员被困,要火速组织营救,并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转移和安置师生。
九、防汛救灾应急反应
1、学校接到上级政府发布做好紧急防汛准备后,或根据汛情即将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学校防汛救灾系统,布置防灾工作,全面进入紧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根据本校防汛救灾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反应工作预案,按照防汛救灾机构设定,开展本校防汛救灾工作,并协助各工作组开展救援抢险行动。
3、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的地质状况,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师生的撤离转移工作。
4、加强值班巡视,确保学校及周边排水畅通。
十、善后处理工作
1、汛期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工作,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2、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个人,或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们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置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落实责任
学校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定,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责任落实,各司其职。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则
本预案由薛城区矿建路小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特殊天气学生接送预案
根据上级要求,为切实做好防滑、防雪、防雨、防冻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学校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时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为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殊天气学生接送制度
1.如遇阴雨天或下小雨(雪)的天气时,任何家长不得入校接学生。所有班级均按平时要求正常放学,并按规定时间整队带出校门,到指定地点解散,严格控制学生中途下队,家长到门口接学生。
2.若出现中雨、大暴雨或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学校会及时利用校园广播或门口传达室通知提示家长入班接孩子,同时会利用广播通知学生在教室内等候家长来接。具体情况如下:
(1)一、二年级学生在原规定时间的基础上可提前10分钟允许家长接学生。
(2)3---6年级应按点放学,允许家长到班来接。但班主任老师不得提前放出学生,以免造成校门口的拥挤。
(3)按照低年级先行,高年级在后的原则进行放学。班主任老师要教育好学生文明礼让、前后有序、不拥挤。
3.对全体教师的要求:特殊天气时,全体教职工任何人不得提前离校。
(1)班主任及搭班教师:在未放学前应及时到班级内安抚学生,等待家长来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凡未被家长接走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直到学生全被接走方可离校。不来接的孩子教师要首先与家长取得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提醒孩子安全回家。
(2)体育教师及行管人员听广播后及时到校门口协助值勤。疏导进出的家长及学生,以确保学校门口交通畅通、校园内秩序正常。
(3)其他人员应按课间操值勤的要求,到各楼层楼梯口进行值勤。及时疏导学生及家长,直至责任区内无安全隐患时方可考勤后离校。
(4)包级主任到所包年级进行巡视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沟通,与学校联系。
4.对家长的要求:(班主任提前强调)
(1)家长接送孩子时不要拥堵校门,自觉、有序站在校门口两侧等候,做到文明礼让,方便你我他。任何车辆不在校门口护栏内逗留或停放。
(2)如有家长用私家车接送学生,远离护栏区域停靠,车辆不得在护栏内、人行道上行车或停放,以确保学校门口交通畅通。
二、校舍及周边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彻底排查学校设施、险房、险情。
2.及时疏通下水管道。
3.对教学楼及各室防水部位的监控。
4.保证学校及周边的排水畅通。
5.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对突发性天气变化(暴风雨、雷雨、冰雹等)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校内积水及积雪的清扫工作
为确保雨(雪)后校园、楼梯及连廊等处学生能正常活动,避免有滑倒摔伤等事故发生。学校经研究决定,特对雨(雪)后清扫工作做如下安排:
1.人员分工
位置 |
人员人工 |
责任领导 |
大门口外两侧及学生进校进校通道 |
保安人员、体育组 |
王 娟、张艳秋、孟祥田 |
花坛以南主干道 |
美术组 |
刘 华、褚 丽 |
花坛以北主干道到崇文楼(南台阶) |
英组 |
邵明臣、张 伟 |
崇文楼到博艺楼主干道(中间台阶) |
工勤(教辅人员、管理岗)、信息 |
侯成伟、王令春 |
明德楼前(北台阶) |
科学组 | |
博艺楼西门到东门及到崇文楼两侧北门 |
五、六年级非班主任 |
胡晓杰、刘陵志 |
志远楼楼北柏油路 |
二、四年级组非班主任 |
张艳秋、王赐鹏、 |
勤学楼楼北柏油路(中间台阶) |
一、三年级组非班主任 |
张 蕾、张 聪 |
崇文楼楼南水泥地 |
音乐组 |
刘 萍、杨 波 |
物资保障(扫帚、铁锨、粗盐) |
总务处 |
邵明臣、王 健 |
(以上人员根据天气情况,请提前到校清扫责任区积水、积雪)
- 物质保障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提前准备足够的数量的扫帚、铁锨、粗盐等,并做到随用随拿。
备注:
1、各班主任教师利用班队会时间,向学生说明不同天气的不同接送要求,让学生转告其家长。
2、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各班级班主任老师及时组织学生放学,不要拖拉。
3、如再遇恶劣天气,所涉及到人员请严格按照此方案执行,不在另行通知。
4、所有党员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如遇雨雪天气,提前半小时到校做好清理工作。
5、如有不按要求去做的人员,事后将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分。
学校突发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同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北众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职 责: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并负责对各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与评价。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制版上墙。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及时以便整改。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副校长和事务长为直接责任人,教职工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丰富卫生知,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必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荼。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保护好饭菜留样,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副组长具体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学校突发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全体师生用水安全,预防水质的污染和及时处是有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建立学校用水管理制度
三、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1、如果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无论什么原因首先立即停止学校的供水,并及时告知全体师生。
2、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疾控中心汇报。
3、由学校领导小组取样备查。
4、请有关部门对学校用水进行检测。
5、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6、只有在确认学校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7、如发生水中毒或肠道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封锁水源,带领学生到就近的医院就医。并查明水源污染的原因,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矿建路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建立每日晨检、午检制度,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 员:全体班子成员
四、学校职责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及时向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7、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8、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9、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定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上课期间如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勤教师等应马上报告校长室。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5、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矿建路小学防溺水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生安全防范教育落到实处,防止校园外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好学生溺水突发事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安全,特制定我校学生防溺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防止学生溺水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
二、防止溺水事故应急组职责
1、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人员的分配和调动。
3、向医院、教育局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相关人员到达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三、溺水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1、具体教育时间:学校利用课间广播宣传,各班主任要充分利用班会、队会课及安全教育课,及时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2、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3、如果学生发生溺水事故第一个发现者应立即呼救并同时要报告学校
4、学校接到学生溺水的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第一时间通知溺水者家长。
6、尽快将溺水者转移到附近的医院去治疗。
7、如果发现溺水者死亡,必须立即如实地向学校报告,学校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后的处理工作。
8、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9、突出事件的救急电话:110 4082761
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电话:0632-4463569 0632-4463165
四、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矿建路小学防触电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触电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减小伤害,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特拟定我校防触电应急处置预案。
防触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班子成员、各班班主任
一、发现触电事故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触电者,并让在场人员打120求援,同时向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报告。
二、触电解脱方法:
1、切断电源。
2、若一时无法切断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
3、用绝缘工具切断带电导线。
4、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注意:要预防触电者解脱后摔倒受伤。另外,以上办法仅适用于220/330v“低压”触电的抢救。对于高压触电应及时通知供电部门,采用相应的紧急措施,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三、医务人员到达前的现场抢救方法:
1、触电者神智清醒,让其就地休息。
2、触电者呼吸、心跳尚存、神智不清,应仰卧,周围保持空气流通,注意保暖。
3、触电者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进行人工呼吸;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维持血液循环;若呼吸、心脏全停,则两种方法同时进行。
注意:现场抢救不能轻易中止,要坚持到医务人员到场后接替抢救。
四、触电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抢救现场的正常秩序,警戒人员应当引导医务人员快速进入事故现场。
五、事故现场警戒线必须待医务人员将触电者带离现场赴医院救治,事故调查和排险抢修工作完毕,现场已无事故隐患时,方可解除。
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矿建路小学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校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员:校各处室负责人
下设: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媒体接待组、善后处置组等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强化工作责任心,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向全体师生进行危化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要求配齐、配足设备和器材,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二、加强校园危险物品存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普及校危险物品存放的有关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
2、组织全校师生加强突发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的自救行为演练,校保健教师要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急救培训,要认真学习报告制度,发生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保障工作。
三、危险物品安全预警长效化
1、对试验所用化学危险品应储放在专用的房间或柜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应有化学危险品领用登记本,取存化学危险品应登记入册,注明数量和时间。
2、化学危险品应经有关人员鉴定确认后方可使用。(禁止用品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各化学危险品。)
3、失效变质化学危险品应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方可报废,并采取适当方法予以消毁。
四、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校突发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通讯联络组
(1)相关人员负责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请求救助,同时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在1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文体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等。
(3)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赶赴医院协助救治。
2、医疗救护组
(1)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争取时间,为进一步治疗创造条件。
A、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并联系校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B、当有人受氯气等毒气轻微中毒后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工作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严重者如已昏迷,应立即做人工呼吸,并拨打120急救。
3、现场保卫组
(1)现场保卫组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可疑人员,调查情况,分析是否有人为引起危险品泄漏的可能,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2)设置警戒线,实施事故现场保护,安排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劝退围观人员,避免拥挤和混乱。配合公安、医疗部门施救,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
4、后勤保障组
(1)危险物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封存现场及可疑化学品,追查化学品的来源,送上级疫检部门检验。
(2)保障抢救机动车辆、医疗、消毒、抢救工具等抢救物资、用品到位,保障抢救必需品及时供应。
5、媒体接待组
(1)事发后应对媒体,必须由校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加强现场新闻采访的统一管理,遇新闻采访的须请其出示记者证,同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向上一级领导部门请示,否则不予提供有关情况。
6、善后处置组
学校要立即组织教职工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陪护人员负责陪护。及时与危险物品安全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并做好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因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教育文体局及时将整个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等上报市教育局、和区安监局等,并通报各校。
矿建路小学的前身为枣庄市矿业集团临山中学,2013年分流到建于1996年的临山小学,后于2021年9月更名为矿建路小学,成为一所独立小学。
学校现有53个教学班,在校学生2692人,教职工152人。学校占地面积23977平方米,建筑面积15696平方米,建有教学楼三栋,综合办公楼两栋,多功能阶梯教室一个,图书室四个,藏书10万余册,学生阅览室两个,教师阅览室一个。建有二百米环形塑胶跑道;设标准田径训练场地及各类器材室和功能室。
学校周边情况:学校西侧和南侧为住宅区,方便附近居民就近上学;东面和背面为人民英雄纪念园铁道游击队纪念馆,影响哺育一代红色少年。
本学校存在的事故风险有本学校可能发生的危害较大的事故类型包括: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集体活动(外出)事故、踩踏事故、暴力侵害事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触电、机械伤害)、自然灾害、火灾(疏散、消防)事故等。学校通过硬件投入和软件建设,基本可控制初期事故,经过安全管理,风险处于基本可控制范围。
我学校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各类安全事故预案构成,该预案应与枣庄市教体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故预案相衔接。
3.1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2安全事故预案:针对自然灾害、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制定相应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领导小组 |
王开伟 |
13561195278 |
||
王娟 |
15266172827 |
|||
组员 |
刘华 |
17863286911 |
副校长 | |
褚丽 |
18954811443 |
安管办主任 | ||
张艳秋 |
13963213177 |
教学主任 | ||
刘萍 |
15966732286 |
德育主任 | ||
王令春 |
13869480249 |
工会主席 | ||
张蕾 |
13696328016 |
教学副主任 | ||
张伟 |
15854685577 |
教学副主任 | ||
孟祥田 |
15965128607 |
教学副主任 | ||
杨波 |
13475220648 |
教学副主任 | ||
后勤保障 |
邵明臣 |
13969418015 |
副校长 | |
刘陵志 |
13616323871 |
|||
组员 |
王健 |
13969457199 |
总务处副主任 | |
刘军 |
13361120966 |
|||
组员 |
张鹏 |
19963237727 |
务处人员 | |
组员 |
刘文义 |
13791406897 |
务处人员 | |
医疗救护 |
胡晓杰 |
15966747899 |
||
王赐鹏 |
15165896668 |
安全副主任 | ||
赵莉 |
13563298645 |
校医 | ||
褚纯静 |
15263265779 |
疫情防控专职 | ||
肖永红 |
15063277676 |
安全管理员 | ||
通讯联络组 |
侯成伟 |
15589251059 |
副校长 | |
刘萍 |
15966732286 |
德育主任 | ||
张聪 |
13869486474 |
办公室主任 | ||
郭淼淼 |
18663250360 |
教师 |
(主要负责人) | |||||
各楼层 |
|||||
志远楼楼顶 |
|||||
各楼层 |
7.1事故信息接收、处理单
值班人 |
信息接收时间 |
报警人 |
处理结果 |
备注 |
7.2事故信息上报表
单位名称 |
矿建路小学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 |
事故发生地点 |
|||||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
损失工作日 |
从业人数 |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轻伤人数 |
|||||
事故类别 |
事故性质 |
||||||
事故经过:(说明事故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单位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 |||||||
7.3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
修订内容 |
修订原因 |
修订时间 |
修订人 |
修订后 版本号 |
批准人 |
8.1学校地理位置图
8.2学校平面布置图
8.3学校楼层疏散与消防器材示意图
甲方:薛城区矿建路小学
乙方: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强化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管理,提高救援能力,确保双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经双方负责人会议讨论协商,达成本应急救援协作协议:
1.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应急救援自救或协作职责。
2.双方加强本学校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应急救援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设备,搞好救援队伍的培训,每月按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持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3.若甲方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因素;若乙方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因素。
4.乙方接到甲方事故救援电话时,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到甲方事故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安排开展协救工作;甲方接到乙方事故救援电话时,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到乙方事故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安排开展协救工作。
5.双方应急器材共享,任一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调到另一方的应急器材应急,事故结束后,根据应急器材使用情况,给予补偿。
6.甲乙双方实行无偿救援,只有在接到撤离指令时方可撤离。
7.甲方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前,邀请乙方救援小组进行现场观摩,并请乙方根据应急救援演练的实际情况,提供意见;乙方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前,邀请甲方救援小组进行现场观摩,并请甲方根据应急救援演练的实际情况,提供意见。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四部分附录
1、事故风险分析
经过对学校日常活动、所处环境、现有教学仪器及上级部门要求,学校主要存在事故为:学校火灾事故、学生交通事故、学生溺水事故、校园食物中毒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学生拥挤踩踏事故、校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生突发事件、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学生外出等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紧急避险与疏散演练方案。学校东侧有山体,按照危险因素分析有发生山体滑坡的可能性,但综合分析:山体以岩石为主,且山体种植有数目,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性较低。山东20世纪以来发生5级以上地震共10次,枣庄市无一起,故山体事故不再进行分析。
2、风险控制能力评估及建议
矿建路小学主要的安全风险,学校通过硬件投入和软件建设,基本可控制初期事故,经过安全管理,风险处于基本可控制范围。
建议:
一、加强师生教育培训。
二、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学校安全检查。
四、与家长、校外救援力量及时沟通,共同构建安全学校。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策措施建议
(1)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学校师生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所有安全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以提高学生的应急救援能力。
(3)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规模、方式、范围、内容。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使预案进一步合理化,操作性更强。
1单位内部应急资源
1.1应急队伍
学校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小组成员见附件4;
1.2应急设备设施、物资与装备
学校应急救援器材及物资见附件6。
2单位外部应急资源
2.1周边应急物资
事故发生时,周边学校、单位能够给予全力支援,包括综合协调、运输、人员、救治以及救援部分物资等方面的帮助。同时也能够依据救援需要,提供其他相应支持。
2.2外部应急消防与医疗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避免造成环境影响,迅速进行事故救援,学校位于枣庄薛城区,均在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枣庄中医医院的救援服务范围内,能满足学校的外部救援请求。
外部应急联络通讯方式见附件5。
3应急资源分析结论
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我单位主要事故风险、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学校应急资源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矿建路小学应急资源基本可满足初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应急物资分类
消防应急物资:
灭火器、消火栓(水带、扳手、枪头)、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高位水箱、消防沙、水桶、等。
防汛应急物资:
水电筒、梯子、水管钳、铁锹、锄头、雨衣、雨鞋、抽水泵、喇叭、警戒绳、电话、编织袋、担架、配电箱(380V,220V)等。
防疫物资:
体温计(额温枪、水银体温计、红外体温探测仪)、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紫外线灯、酒精等。
防暴应急物资:
钢叉、长棒、警棍、防暴盾牌、防暴头盔、防暴服、防暴喷雾
附:学校安全法规文件
1、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2.中小学学生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加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是根本,明确并强化职责是核心,健全并落实制度是保证,狠抓措施落实是关键。各学校要对照本指南结合实际明确本校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保卫机构(保卫处),保卫主任由分管副校长分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体系。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小组:指挥组、保卫组、现场处置组、现场救护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启动工作。
3.切实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
4.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检查督导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5.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指导文件,制定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拟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学校特点研究部署学校常规性安全工作。
6.代表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7.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食品、疾病预防、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校门秩序、教育教学、学生宿舍、食堂卫生、大型集体活动、集体外出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8.组织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
9.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周边单位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注重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10.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
12.可设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各界媒体,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冷静面对媒体采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师生员工共同做好稳定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擅自发布信息。
13.加强对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现象的监管。
二、校长
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3.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7.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8.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9.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它行为。
三、党(总支、支部)书记
1.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校长不在校期间,履行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3.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4.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5.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
6.积极组织开展反邪教工作。
四、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3.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导落实。
5.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6.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7.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8.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9.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11.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每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
五、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1.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对必须在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要认真审批,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3.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六、分管后勤副校长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3.加强对食堂、超市、自备水源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4.加强学校宿舍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5.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6.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七、法制副校长
1.协助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结合中小学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宣传及法制教育。
3.协助学校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具体帮教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师生违法案件,督促学校妥善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6.协助学校与社会、家庭等方面建立联系,完善“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八、工会主席
1.发挥工会组织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2.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
3.协助学校摸查内部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4.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文化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发生重大事情的家庭应及时慰问并家访。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九、保卫主任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实施细则,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3.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完成整改的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4.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
5.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6.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
7.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8.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9.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10.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等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11.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
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办公室主任
1.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学校安全宣传工作。
2.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
3.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的讲话、录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一、德育主任
1.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情绪。
2.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依据部门安全岗位职责,对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年级和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3.定期召开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进行校园安全隐患自查互查活动,跟踪每节课学生异动情况,增强年级主任和班主任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4.在学生会和班委会设立安全委员,设“学生110”和班级安全员,协助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5.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做好教育活动安全预案和活动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6.利用升旗、广播操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7.通过板报、橱窗、广播、网络等开展对师生安全宣传教育。
8.聘请消防、治安、交通、卫生等专家开展对师生的专题安全教育。
9.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出安全要求,发挥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主体作用。
10.做好安全教育、家长接待、事故处理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11.负责住校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2.负责卫生、防疫安全工作。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二、教务主任
1.负责教务处所属各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3.做好各种教具配备、保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
4.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5.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
6.配合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三、总务主任
1.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3.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4.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保卫主任的要求定期维护或更换消防器材和特种设备,并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5.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6.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7.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安全责任。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四、少先队辅导员、团委(支部)书记
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履行部门岗位安全职责。
2.在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中设立安全委员。经常开展对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的安全教育。
3.制定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预案,开展活动前的安全教育。
4.定期组织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5.熟悉学校各类安全预案及流程,协助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五、教科(研)室主任
1.指导学科教师结合所教学科内容渗透安全教育,引导每个教师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2.加强课堂、特别是实验课的安全管理。
3.督促每位任课教师安全教育教案和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六、教研组长
1.教研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教研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2.定期召开教研组安全工作会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安全。
3.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实验员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4.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监督指导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
十七、年级组长
1.所在年级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年级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本年级每位教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由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构成的年级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排查年级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年级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年级教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范。
4.做好年级特异体质学生身体情况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级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并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指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6.负责本年级学生楼层、楼梯的安全管理。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八、班主任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3.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
4.保证晨(午、晚)检专时专用,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5.充分利用晨(午、晚)检、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7.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汇报。
8.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9.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做好协议书回执留存。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让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是保障学生校外安全。
10.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2.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13.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1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九、任课教师
1.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3.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并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及时沟通。课间负责本楼层就近楼梯间、楼层的安全工作。
4.密切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5.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6.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体育教师
1.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2.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结合体育项目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强化学生相互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遵循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特别是体操教学,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
5.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6.掌握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伤害事故(急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理。
二十一、电教教师
1.负责学校电教设备维护与安全运行。及时检查和报告设备隐患,配合电工检修,保障电教设备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网络有关安全规定,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杜绝不良信息在校园网页上出现。
3.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掌握灭火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紧急时刻具有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每天下班时检查水电门窗,关闭所有应关电源,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二、心理教师或心理健康学科任课教师
1.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识。
2.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做好心理健康咨询室及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
3.做好全校学生心理调查工作。配合班主任、家长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做好跟踪随访和相关记录,及时汇报。
二十三、财务人员
1.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2.加强印章、空白支票的保管和使用安全。空白支票与财务用章分开存放,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存放现金。
3.到银行取送款时,大宗款项必须三人以上专车接送,少量款项须两人以上接送。使用安全包,取送款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款、款不离身,确保现金和人身安全。
4.确保学校财务账目、票据保存规范,避免因存放不当受潮损坏。
5.做好财务室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离门锁。
6.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四、财产管理员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五、图书管理员
1.学校图书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馆安全。
2.图书馆开放期间,组织学生有序出入图书馆,做好安全门的标示和开启工作,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3.图书馆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降湿、防蛀等安全工作。
4.加强电子阅览室的管理,注意网络安全,保证电子书籍的健康。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对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六、档案管理员
1.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4.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二十七、体育器材保管员
1.坚持每天检查体育运动器械、户外运动器材和场地,并做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器械做封存警示,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组织维修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或器械。
2.教育学生爱护器材,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器材,教育学生发现器材安全问题及时向老师报告。
3.坚持体育器材领借制度,器材室所借出的器材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归还、验收。
4.借出的运动器材不允许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八、实验室管理员
1.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相关部门及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定期不定期检查仪器,及时保养、维修,做到实验室内仪器、药品放置整齐,使用安全。
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理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采购、登记、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需处置的过期物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实验用具和药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6.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
7.每天严格检查实验室及药品存放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九、食堂管理员
1.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宿舍管理员
1.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
2.建立住宿学生及其家长档案,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建立住宿生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联系制度,管理好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联系电话。
3.在学校德育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的指导下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个宿舍设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住宿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4.做好宿舍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按时开关宿舍大门,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认真落实宿舍管理值班制度,值夜班时不得睡觉。宿舍大门朝外开,夜间严禁上锁。
5.定期检查维护宿舍各类设施和用品(门、窗、水、电、床、柜、暖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
6.加强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定期不定期开展宿舍区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每间宿舍门后张挂疏散线路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掌握消防栓、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突发事件来临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及时上报。
8.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回家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取得他们的同意方能准假。
9.每晚熄灯前,清点各宿舍人数,发现有学生未归的,要立即查找,并及时与家长和班主任联系。
10.每晚熄灯后,认真巡逻宿舍及周边环境并督促学生就寝,同时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巡逻时若发现学生生病,应及时与值班校医联系诊治,严重的要立即送往医院,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
11.学生上课后,逐个检查宿舍。发现滞留在宿舍的学生要问明情况,如有生病的学生,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家长和班主任。
12.做好宿舍环境卫生和喷洒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评比宿舍卫生并公布,对宿舍内务和卫生差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整改。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一、校医
1.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
2.在德育处(学生处)的配合下,成立学校红十字会。每班设立生活委员和红十字委员,协助班主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在德育处(学生处)的配合下,建立各班学生健康档案,为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单独建档。
4.负责学校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师生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及急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5.坚持每日查看各班晨(午、晚)检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家长并尽快将患病学生送正规医院诊治。
6.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组织体检、预防接种、喷洒消毒、疾病防控、近视眼和龋齿防治等),及时处理学生常见病,做好治疗登记。
7.制定学校突发疾病、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8.配合德育处(学生处)组织全校大扫除和卫生检查,做好卫生评比和成绩公布,督促全校师生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9.配合总务处定期检查食堂各项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并建立检查记录台账。
10.做好卫生室常用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供给。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学校医疗器械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器械消毒工作,建立消毒登记档案,加强对废弃物品的安全卫生管理。学校医疗器械必须专人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1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二、文印室人员
1.文印室内严禁烟火,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
2.定期清理废弃纸张、油墨等易燃物品,定期检查文印室各类线路,防止因线路老化、超负荷工作发生火灾,定期检查文印室内消防设施,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3.定期进行文印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
4.遵守文件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5.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三、水电工
1.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每天检查配电室、校园照明、网络、电话、广播、供水等设施设备,确保水电安全及时供给和运行。
3.协助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宿舍用电情况,严禁私接线路、安装插座、使用自备大功率电器。
4.落实水电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严防电路漏电、短路、电线老化、超负荷,消除水路跑、冒、漏等不安全因素,建立水电安全维护台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报告。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四、门卫
1.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3.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依据学校有关会客登记制度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出门证,方可出校。
4.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5.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6.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无阻。
7.任何人不得在警卫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8.做好警务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材的充足、完好和有效,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9.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技防工具,在危急时刻充分发挥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10.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
1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五、保卫人员
1.在保卫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及学校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和要求,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的保卫工作会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2.熟悉业务,提高防范破案能力,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校发生的案件,确保师生安全。
3.做好节假日和平时的值班,及时解决值班中出现的问题。
4.积极防范,组织和参加校内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向相关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指导警卫室、重点、要害部门人员的安全工作。
6.保持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联系,加强对个别不遵纪守法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协助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7.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六、学校保安
1.熟悉值勤岗位区域内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掌握报警方法。
2.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严守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设备。维护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正常秩序、疏导交通。
4.及时发现值勤岗位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上报。
5.果断处理值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保安班长或相关领导。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6.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章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保安班长解决。
7.遇有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保安班长。
8.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做好每日值勤问题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属实。
9.按时参加保安人员工作例会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听讲并做好记录。
10.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保安班长,不得擅作主张或隐瞒不报。
11.在不妨碍保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其它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七、学生安全员
1.做好自身安全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制度,做安全工作带头人。
2.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提醒同学不携带危险物品入校,不翻越围墙、栏杆,不在教室、走道和人群集中的地方追逐嬉闹。发现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如不听劝告要及时向老师报告。
3.配合老师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班级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同学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同学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协助老师维持活动秩序。课间操、运动会、观看演出、外出集体活动等活动期间,协助班主任组织同学有序上下楼、进退场和上下车等。
5.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注意发现校内、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
三十八、保洁员
1.做卫生清洁时设置地面防滑警示标志,卫生用具放置整齐,预防师生滑倒、绊倒。
2.清洁用品(洁厕灵、消毒液等)应放在指定工作室,禁止将此类用品放置在卫生间等师生可接触到的地方。
3.清洁灭火器时,检查是否存在人为动用导致器材失效。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
4.保洁工作时应及时检查相关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卫生间),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三十九、校车管理员
1.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学生档案。
2.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车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制止超载行为,确保行车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车违法行为。
4.认真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建立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定期与校车驾驶员一同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十、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及时报告校车管理员;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中小学学生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学生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学生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学生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学生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校园以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学生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订情况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4]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6]
内容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交通警察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 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 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信号(4张)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
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 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
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7]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
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 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 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 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
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
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