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薛城区祁连山路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来自: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2025-05-16 11:31:28

薛城区祁连山路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1、每次考试,命题、监考、阅卷、登分、统计,均确保无作弊行为。否则予以实绩考核和师德考核扣分。

2、年级组织的考试,试卷由年级安排骨干老师出题,确保试卷不泄密和难易适当,以比较准确地衡量出教师的教学成绩和学生的学习成绩。

3、年级组织的考试,考场上,纪律严明,学生不作弊。对于作弊学生政教处予以曝光,扣除班级量化分;教导处在学生卷面予以扣分。

4、年级组织的考试,由年级任课老师阅卷、登分并统计成绩。

5、要控制年级组织的考试次数按照上级要求规范进行

6、每次考试后,年级、任课老师做好质量分析。年级要开好总结大会,表扬学习好的同学和质量高的班级,不断调动师生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7、平时,任课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综合练习时,也要确保学生不抄袭。

8、业务校长对各年级组织的考试认真督查,列入对年级的评价。

薛城区祁连山路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学籍管理

1.根据《教育法》,学校初中部招收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小学部招收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2.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政策就近入学。学生取得入学通知书后,即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新生学籍。

3.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相关计划进行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号码,直到毕业。

二、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建议和评议的权利;

3.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

5.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6.学生确因特殊原因转学、休学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7、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三、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纪守法,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争做具有良好行为习惯、健康人格的现代中小学生。

3.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与老师、同学等方面的关系,文明礼貌,善待他人,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班级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5.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测试。

四、奖励与处分

1.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此类学生各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分为:校级荣誉、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市级荣誉。

2.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受到处分满一学期的同学,经考察表现良好,可以按程序,向政教处申请撤销处分。

3.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学校给在籍学生建立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奖励与处分情况),毕业时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撤销的处分不做记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薛城区祁连山路学校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有效执行教育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机构和组织、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报告、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和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科学合理、完整准确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单位收支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实施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教育管理中的有效作用;

()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资产,防止单位资产流失;

()加强对内设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组织

第六条 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需由学校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室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明确财务各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必须确保单位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室负责人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室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岗,应由财务室负责人提名、分管领导同意,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一条 单位财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教体局规财室及区财政、审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财政资金最基本的管理方式,预算业务是单位其他经济业务的运行基础。

第十三条 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处室分别对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考评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后再次上报区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学校支委会是单位预算业务的决策机构,预算的编制审批等需经学校支委会审议通过;财务室负责组织单位预算编报、执行、预算分析、决算和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单位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从区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经费拨款和项目拨款。该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按照相关规定拨入。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第十七条 单位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如下:

()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帐;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应与预算安排相一致,不得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各处室分别对本处室的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指标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要按照区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用款管理,规范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从区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各处室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坚持“分级授权”和“一支笔”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各项支出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实行单位一把手审批负责制。单位一切开支,经手人首先要在贴有符合标准的原始凭证的报销单上写清时间、事由,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通知、规定及相关物品购置明细等)签字后,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按标准进行审核,最后报请校长签批后报销。凡两人以上出差者,由借款人统一报销。

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属于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经相关领导或局党组会批准后方能列支。严禁虚假发票支出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全面推行公务卡、支票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结算目录,出差住宿、公务接待、办公用品等项目支出,一律刷公务卡。其他大额支出一般使用支票;确因无法使用公务卡、支票的项目支出,事先须经财务室同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国有资产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等;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房屋及构筑物、办公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总务处是单位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办公用房固定资产的配置严格按照区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配置的要求和标准,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配置。

第三十条 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及各处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每年年初要对上一年度的单位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财务分析和总结。财务室负责处室预、决算统一汇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财务室及各处室要定期编制本处室财务报告,财务室汇总后将财务报告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三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实现软件操作和审核记账不相容岗位分离。软件操作的岗位人员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审核记账的岗位人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登录密码的管理,设置密码口令,并不得私自将登录密码告诉他人;未经授权人员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会计软件;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四十条 电算化设备分别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科室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一条 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切实做好防毒工作,未经检查的外来存储介质不得上机运行。

第四十二条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应立即中止操作,并迅速备份,然后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升级和硬件更换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必须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经过审核后,要及时打印并将原始凭证附到相关的记账凭证中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打印,总分类账、明细账接续打印;年终结账后,必须打印全年的总分类账、明细账、决算报表,并做软件的全年备份。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管理单位会计档案,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安全。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确保会计档案规范化。

原始凭证内容完整清晰,金额大小写相符;记账凭证准确无误,附件齐全;会计账簿记账及时,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财务报表编制符合要求,信息真实完整,签名盖章齐全。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会计档案。

记账凭证每月登记完毕,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装订成册,顺序排列整齐归档;年底结账后电子账备份,纸质账页装订成册存档。各类财务报表分别以电子版、纸质两种形式存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校长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

()内部监督是指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对单位内部业务活动进行会计审核、监督的行为。

()外部监督是指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财务公示等制度,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或事后公开。

第五十二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离任,必须由审计部门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的要求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拟定,报学校支部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