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薛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2023-08-21 14:43:33

薛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街学区、区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1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资金补助的对象是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和非寄宿贫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低保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SDZZ272020,6.1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补助625元。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评审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各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时受理资助申请。

1、宣传。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应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张贴、宣传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开学一周后,发放并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严格评审。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年级、班级三级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并由相关人员以家访的形式进行实地核查,做好核查记录备查。

4、公示制度。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受助学生的姓名、资助金额等项目,公示表加盖学校公章,具体人员签字要齐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开资助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有相应的照片留存备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学校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情况填写《中小学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

四、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生活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委托银行发放至由学生提供的银行卡内,资金发放完毕后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或告知单等形式告知家长本学期发放的资金项目、资助金额、资助时间及发放方式等情况,并将回执等材料做好存档工作以备查验。

五、加强补助资金管理

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的评议、评审、上报工作。教体局将不定期对各学校公示、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