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薛城区双语实验小学财务管理条例

来自:薛城区信息公开 时间:2026-04-08 17: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严控行政运行成本,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机构与岗位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报告、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内控与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科学规范、完整准确编制年度预算,严格管控预算执行,统筹调配、节约高效使用资金,足额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日常运转需求;

(二)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反映单位财务收支及运行状况;

(三)健全内部财务管控体系,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务保障与管理职能;

(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各类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强化校内各科室经济活动财务管控与会计监督,严格审核财务事项合法合规性,定期开展财务运行分析,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与廉政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薛城区双语实验小学全部财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组织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大额资金支出、重要资产处置等,一律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室为学校财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校长、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日常核算、制度落实、流程管控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配齐配强财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从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持证上岗、依法履职。

第九条 结合机构编制及工作实际,明确各财务岗位职责权限,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收款经办、会计核算、审核审批、出纳保管等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严格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未办结交接手续不得离岗、调任。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分管校长监交,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人员短期离岗,经财务负责人提名、分管校长审批,指定专人临时顶岗代管。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工作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税务等部门业务指导、日常检查与专项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是财政资金管理核心依据,预算管理贯穿学校全部经济业务全过程,是各项收支活动运行基础。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原则,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年终决算、绩效考评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预算严格执行财政“二上二下”编审程序:学校测算申报预算建议数上报区财政;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学校按控制数细化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再次上报;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财政正式下达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编制、调整、大额支出安排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财务室负责预算编报、执行管控、动态分析、年终决算、绩效自评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开展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核算管理,主要包含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为区财政下达预算资金,含日常经费拨款、专项项目拨款,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学校严格在核定额度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收支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收入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入账、统一监管。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合规渠道、核定标准组织各项收入,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及通过不合规途径取得资金;

(二)规范各类收入管控,财政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其他收入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监管;

(三)全部收入据实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体外循环;统筹盘活各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为保障日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分为基本支出、项目专项支出、其他往来支出。

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对照年度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安排支出、超标准超预算支出,实行支出定额管控、指标刚性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照区级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严守经费开支范围、费用报销标准,不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上级下达专项项目资金,严格按批复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核查。

第二十三条 坚持分级授权审批、校长一支笔审批、财务监督小组联审联签相结合制度。所有报销支出,经手人完善原始凭证,注明时间、事由、附件依据,依次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复核、财务负责人合规性审核,最后校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大额资金、“三重一大”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审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工程项目类专项支出,完工后必须开展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以真实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报销原始凭证合法、真实、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列支,严禁虚假票据、不合规票据报销入账。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结算,公务接待、差旅住宿、办公用品采购等一律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财政直接支付、对公转账结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指学校占有、使用,产权归属国家、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全部各类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教学设备、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模式,总务处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资产登记、盘点、调配、处置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严格执行区级财政资产配置标准,同类资产优先内部调剂使用,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新增购置。

第三十条 严禁公物私用、违规出借资产,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校外无关单位、个人经营性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不定期抽查核对,每年年终开展全面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对外经营性投资,必须报请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相关收益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初,学校对上一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负债、收支运行、内控管理等情况开展全面财务分析与工作总结,财务室负责预决算汇总、数据整理上报。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核心指标:支出增长率、人均运行支出、人员经费占比、公用经费占比、专项经费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以对比分析法为主要方式,结合同期对比、预算对比、结构对比开展综合研判。

第三十六条 规范撰写财务分析书面报告,立足实际、找准问题、数据精准、逻辑清晰、文字简练,客观反映学校财务运行真实状况。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按时报送区财政部门。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依据会计账簿据实编制,保证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规范。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三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严格岗位分离管控,软件操作、凭证审核、记账岗位相互分开。操作人员负责凭证录入、账簿报表输出、数据处理;审核人员负责电子化凭证、原始资料合规审核。

第三十九条 会计账号专人专密,规范设置登录口令,严禁外泄、转借账号密码;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操作财务软件,操作人员离岗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四十条 财务电算化设备专人专机专用,其他科室、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财务电脑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定期开展电脑病毒查杀防护,外来U盘、存储介质未经安全检测严禁接入财务设备。

第四十二条 遇到断电、系统故障、软件异常等情况,立即终止操作、及时数据备份,并联系专业人员维修处置。

第四十三条 财务软件升级、硬件设备更换由专业人员操作,全程保障会计数据连续、安全、完整不丢失。

第四十四条 已审核记账凭证及时打印装订,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打印归档,总账、明细账按期打印;年度结账后完整打印全年账簿、决算报表,同步做好电子数据云端及本地双重备份。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全流程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规范可查。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学校经济业务重要历史凭证,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预决算资料、相关电子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规范会计档案基础质量:原始凭证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记账凭证附件完整、账务准确;账簿登记及时,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报表签章齐全、信息真实规范。

第四十八条 按时规范立卷归档:当月记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有序归档;年度结账后完成电子账务备份、纸质账页装订存档;各类财务报表同步留存电子版、纸质版双份归档保管。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健全校内财务内控与会计监督体系,校长对学校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财务人员依照制度开展凭证审核、流程管控、收支核查,对校内经济活动全过程会计监督;

(二)外部监督: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开展常规审计、专项检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一条 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全面落实预决算公开、经费收支公示,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事前公示、事中管控、事后公开。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离任,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凡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