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舜耕实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2022-09-19 17:20:56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我校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 10%。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500元-2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1-3档。

1档:1500元/学年

2档:2000元/学年

3档:2500元/学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我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每学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年级、班主任、家委会、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并将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财政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二条 校资助办公室要积极和教导处对接,建立完善普遍的学生资助信息表,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四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