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薛城舜耕实验学校教职工教学管理与考勤制度
教职工教学管理与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校规校纪,促使教职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是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秩序的重要内容,其结果按比例纳入到教职工绩效量化考核,是实绩考核、年度考核、评优树先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 全体教职工在上班期间要严格执行坐班制度,并且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考勤时间自觉考勤。上班开始时间前5分钟为上班点名截止时间,下班时间后为下班点名开始时间。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洗衣服、打毛衣、干私活等),不能在上课时间进行体育活动(体育锻炼应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者,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期满未续假及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第八条 教师旷课一节按旷班一天论。任何人都不能在不经年级主任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调课,否则双方均按旷班一天论(此情况必须到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办公室内要保持整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严禁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看电影玩电子游戏或网上聊天,一经发现,将点名批评;二次违犯者将视情况离岗教育;教育后又违犯者,将给予一定的处分。认真执行上级"戒酒令"中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上岗。除非工会组织,校园内禁止牌类、棋类活动。
第十条 严禁上班时间将小孩带到办公室或教室,严禁上班时间带小孩在办公区域玩耍,严禁带小孩参加学校举行的升旗、教研等活动和带小孩参加各类会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不得组织、从事有偿家教。
第十二条 个人网购不得寄往学校,门卫不得代收也不允许老师在门口接收。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服从工作调整或临时性工作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缺岗和延迟到岗。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若因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除根据情况给予量化扣分、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三章 考勤要求
第十四条各年级、处室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考勤要真实准确,任何年级、处室和个人不得虚报、 谎报、瞒报、漏报。 考勤工作由考核办公室主管,由专人负责。建立程序规范、职责明晰的请假、登记、考核、公示、存档制度,做到每日一公布、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汇总并兑现奖惩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教职工漏考勤的,本人应在当天下午或下一工作日中午下班前提供年级(处室)主任书面证明,否则以请假半日计算。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教职工可享受以下假期:
(一)婚假:按国家最新规定,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婚假一周。
(二)产假: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158天(以出生证为准,含节假日在内),如产前请假的,请假时间计入产假总时间。
(三)丧假: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丧假7天;本人和配偶的祖父母2天,其他关系需请假者按事假对待。
(四)哺乳假:小孩未满一周岁的女教师每天享有90分钟的哺乳时间,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哺乳期女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大型活动或集体活动。
(五)陪护假:妻子合法生育,丈夫可申请陪护假7天。父母因急重病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教师可请陪护假。配偶、子女因急重病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教师可请陪护假。陪护假每学期不超过7天,超过7天者按事假处理,销假时必须提交住院病例和住院结算单作为凭证,不提供有效证件者,按一般事假处理。
(六)特殊事假:子女结婚、送子女上大学,可享受1至3天假期。同胞兄弟姊妹结婚,可享受1天假期。
(七)考试假:参加专业技能或学历提升等自学考试,一律凭考试通知单履行请假手续,确认请假天数。
以上假期天数的计算含正常的节假日在内,以上假期间不享受全勤奖不扣量化分。以上假期均需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请假者必须按批准权限,严格履行请假手续:首先规范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写清请假事由、天数、时间及工作接续安排并签名),经审批人(年级主任或科室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的顺序)签字批准后,请假人将假条送学校考核办公室登记。
(二)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先向有关领导电话请假并安排好工作接续,事后在下午或下一个工作日中午下班前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班处理。
(三)请假期满如需续假,按请假累计天数确定批准权限,完善请假手续。
(四)凡因病住院请假,须持区级或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送考核办公室登记。
(五)因公因私临时出门,出门前、返校后,两次面部视频考勤,以此做请假时长统计,否则,以请假半天计。
(六)领导干部或教师因公出差或外出开会,必须持正式书面通知,经分管副校长及校长批准报考核办记录备案。
(七)凡监考、阅卷、例会、教研活动、年级会议等集体活动不能参加者,持“集体活动请假条”向分管主任和分管副校长请假,送考核办公室登记。
(八)凡上级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代替。如需请假,经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报考核办公室备案后,由他人代替参加。
(九)集体活动时,活动组织处室、年级或活动负责人有义务将出勤情况反馈统计结果报考核办。
(十)一次申请事假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并填写《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请假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校先报区教育局审批。
一次申请病假(住院)在1个月以内或全年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提供区级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就诊病历、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明确主要诊断的辅助检查单,病休诊断证明,已发生诊疗费用的相关票据等,下同),并填写《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报校长室审批。一次申请病假超过1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提供区级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校长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请假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校先报区教育局审批,然后按照请假人身份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
(一)校长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 中层领导干部(二级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2天及2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四) 任课教师请假1天,由年级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者,由校长批准。超过7天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年级一定要安排好其教学工作的续接。
(五)非教学人员请假1天,由处室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超过7天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例会和学校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因公务不能参加者,应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向考勤室备案;因私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分管校长履行请假手续并交考核办备案。
(七)业务活动和年级活动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年级主任和分管校长请假;每次活动完毕,年级主任应将缺勤和请假人名单及时报送考核办登记。
(八)请病假3天以上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请假条找年级主任(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最后找校长请假,经批准后到考核办备案。
(九)严格请假权限,杜绝“越位”。
第十九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监考、阅卷期间请假的情况作出下列相应规定:
(一)自身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自己结婚的教师准予请假,其余情况原则上一律不得请假。
(二)重大事情(特殊情况除外)请假需在3个工作日前申请,不得临时口头请假或有别人代请假。
(三)除上述情况外,请假的教师在下一学年教学工作会上的奖励降一个等级授奖,当年师德考核不准进入“优秀”序列。
(四)无故缺席、不参加监考、阅卷工作的教师在下一学年教学工作会上不予授奖,当年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按时、全程参加阅卷的教师,占用节假日的,在学校没有重大活动安排、不与相关活动冲突时,可以享受相应天数的调休假,调休假需要履行正常休假手续,调休假时要妥善安排好晨读、课堂教学及相关辅导,班主任调休假时要找好代理班主任,保证班级稳定。
第五章 量化奖罚
第二十条 考勤量化规定。工作日按每天8小时计算,请假时间按小时累计,其中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和运动会等集体活动请假,按双倍时间计算。全体在职在岗人员均应参加考勤,考勤采用考勤机,每天在早上上班前,中午下班后,下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每有一次不考勤,视为旷班半天,考勤结果以考勤机导出数据为准。
(一)学校把考勤情况作为教职工各类考核及评先树优的重要参照数据。每学期全勤的教职工,通报表扬,千分量化考核中奖励5分。考勤量化纳入教师综合量化,且每学期学校对考勤再单独量化排名。所有考核和评比前,先参照考勤结果,按本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二)以下情况,不扣量化分:
1.因病住院治疗,且已履行请假手续者。
2.享受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假期者。
3.每学期病假(不住院)、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者。
(三)以下情况,扣量化分:
1.每学期病假(不住院)、事假累计超过3天(含因私临时请假累计),每超1小时扣1分。
2.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3.集体活动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0分。
4.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开教室一次扣20分。
5.无故旷课一节扣30分。
6.旷班一天扣30分。
7.经查实,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扣30分。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的处罚规定。
(一)考核处罚。
1.每学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住院)累计超过2个月的,临时教职工予以辞退,在编教职工不得评优树先,实绩考核不得为A级,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2.事假、病假(住院)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各类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 一学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考勤量化扣分达到50分者,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实绩考核不能定为A级;一学年请假(含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或考勤量化扣分达到50分者,其当年实绩考核不能评为B级及以上;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60天者,当年教学实绩直接定为D级;
(二)扣款处罚。履行请假手续时,一并签订扣款协议。
1.病假(住院)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在编教师为实发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实发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发给工资(实发工资)的80%。
2.每学期事假累计3天以内,不扣款;累计4至10天,按60元/天标准扣款;累计超过10天,按100元/天标准扣款。招聘教师一月内请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
3.每学期不住院请病假累计5天以内,不扣款;累计6至10天,按40元/天标准扣款;累计超过10天,按60元/天标准扣款。
4.教研活动、例会、年级会等集会请假,一律按50元/次扣款;运动会、业务培训、师德整顿、监考、阅卷等请假,一律按100元/天标准扣款。以上活动每迟到一次或早退一次,每次扣考勤奖20元,(因公请假或符合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5.经查实,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每人次扣款100元,全校通报批评。
6.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事假半天对待,扣款50元。
7.无故旷课一节或旷班一天扣款100元。
8.外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开会、听课、阅卷等)未按时到会,迟到、早退每次扣考勤奖20元;缺席一天扣考勤奖100元。以市区组织会议的领导或教研员老师及简报反馈的信息为准。
9.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凭请假手续到考核办公室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到门卫处,没有按此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当值门卫20元/人,扣当事人50元。
10.除学校工会组织外,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者,经查实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5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临时外出规定。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请假外出,每次外出时间在两个小时以内属临时外出,一个月临时外出累计在5次以内,每次扣10元,每次扣考勤量化2分,临时外出累计在5次以上10次以内每次扣考勤奖20元,每次扣考勤量化5分。教职工公事外出,应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且到考核办备案。临时外出要认真填写请假审批单,找相应领导签字后交考核办,在考核办做登记后换取出门卡,出门时给门卫出示出门卡方可出门。返校时需到考核上次出门卡办理销假。如不交出门卡的按照旷班半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旷工的处理规定。
(一)一学年连续旷工2天以内扣发其旷工日工资,实绩考核、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能定为A级或优秀等次。
(二)一学年连续旷工3至5天,扣发其当月工资,不能参加当年职称评聘、评先树优。
(三)一学年连续旷工6至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至30天,在编教师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可准其继续工作,除扣发其一个月的工资外,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处分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聘任教师直接辞退。
(四)在编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第652号令)相关规定,直接予以辞退,并按一定程序报区编制部门核销编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