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枣庄理工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来自: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2025-05-17 09:53:40

为贯彻山东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建设职教高地等文件要求,落实枣庄市教育局“赢未来”行动计划,抓实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考试管理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职、职教高考和3+2学生的课程考试,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导处负责。
  2. 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技能测试、体育测试等。考试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除采取闭卷笔试的课程外,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教导处批准。
  3.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60分及格),必须下一学期初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60),按60分计,不足60分的,取两次考试的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
  4.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须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报教导处审批同意后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安排,旷考的不予安排补考,该科成绩计0分。
  5.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时有补考不及格、不补考或旷考等科目,合计超过4门的,不予发放毕业证。
  6.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每科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作为一门课程,期末成绩中考试成绩占50%,期中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20%;期中的成绩中,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作业、课堂表现等打分,考前一周报教导处存档。
  7.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表等归档,交教导处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8.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分数如下:①警告(扣10分);②严重警告(扣20分);③记过(扣30分);④记大过(扣40分);⑤留校察看(扣50分);⑥开除学籍。
  9.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不阻止他人拿自己的试卷、草稿纸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在考场及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或将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其他违纪行为。

  1.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他人试卷或传、接、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故意销毁试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使用通讯设备、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或策划组织作弊的;

其他作弊行为。

  1.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预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殴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 监考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违规记录的内容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交给教导处存档。
  2.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出处分,由教导处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导处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3. 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纪、作弊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4. 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