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枣庄市第五中学章程
枣庄市第五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枣庄市第五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薛城区邹坞镇。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枣庄市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 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 中国共产党枣庄市第五中学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实施高中、初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高中学历教育、初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枣庄市第五中学党组织设置形式为: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务工作机构为:党建工作办公室。经费保障为: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枣庄市第五中学支部委员会 在本单位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枣庄市第五中学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为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做好教师队伍、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六)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本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为: 枣庄市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理顺政事管办关系,促进机关与事业单位协同、有序、高效履职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本事业单位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的具体职责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高中、初中学历证书;科学、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举办单位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创建和谐校园环境。
在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中,举办单位及事业单位各自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作用为: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稳定发展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本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服务为: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知识传授、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志愿者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举办单位的监督职责为:
监督学校规范办学情况,重点对招生行为、学籍管理、教育收费、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严惩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监督学校行风政风建设情况,严肃查处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监督学校信息公开情况,便于公众知晓。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为:
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参与有偿家教;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持内涵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畅通反映渠道,自觉接受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枣庄市第五中学校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校园及师生安全;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干部主管部门依据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他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学校聘任。
校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校长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教师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财务、招生等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根据《枣庄市第五中学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安管办、财务室等6个内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及相关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落实教学常规,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调控和监督,抓好学校教科研、信息化校园建设及师训工作;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家校联系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校舍建设、校园美化等工作;
(五)安管办: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为: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实行 政府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原则为: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上级拨付。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基础设施和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规则和使用办法为:
学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捐赠资金由家长委员会统一管理,尊重捐赠人意愿,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为:
学校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为: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原则为:
(一)按需设岗,量才使用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市局下发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坚持因事设岗,科学设定工作岗位,坚持向一线岗位倾斜,人尽其才,逐步实现“学科归位”。
(二)公平公正,双向选择原则。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竞聘方案等面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教师自愿申请,实现双向选择,公平竞聘。
(三)定岗定责,优劳优酬。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利和工资待遇等,使责权利相统一,形成优岗优酬、优绩优酬、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用人导向。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安排为:
考核奖惩: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教学实绩考核。
工资福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工作性津贴;增发性津贴;物业补贴;教护龄津贴;房补等。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为: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为: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对《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登记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为: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 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解散事由: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清算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出现《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7〕13号)第四条所列任一情形的,于3个月内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清算报告;
(二)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关人员;
(四)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举办单位指定;
(五)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采取网站方式发布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结束,债权人应当自网站发布注销登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报刊发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六)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送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九)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申请,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受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核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证章,监督管理机构向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公告。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三)根据《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按照简易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本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 5 月27日经枣庄市第五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枣庄市第五中学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