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298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0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01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医保局局长宋洪燕关于对《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医保局局长宋洪燕关于对《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是20191月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包括“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严格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局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通知》(薛法办发[2020]6号)要求,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认真梳理,对“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事项进行了仔细比对,结合使用的10部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薛城区医保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并获得审查编号,已予公开发布,将于202111日正式实施。

  一、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等法律、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的条文内容。

  二、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

  根据《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所定职责,对照上述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分为四种违法情形:1、机构单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支出;2、个人骗取医保待遇;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医保登记;4、骗取医疗救助待遇。

  上述1-3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应罚则进行处罚,第4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应罚则进行处罚。

  三、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等次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缩小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自由裁量幅度,也为了便于行政处罚的实际操作,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次做如下分类:

  对应法律条文应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分别对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处罚金额二倍、三倍、四倍、五倍的罚款;“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特殊情形,纳入从轻处罚档次;

  对应法律条文应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分别对应处罚金额1-5倍的罚款。

   解读人:薛城区医保局局长宋洪燕

   联系方式:0632-444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