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20 | 主题分类 | 卫生_体育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发文机关 | 区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医保发〔2020〕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XCDR-2020-0180001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薛医保发〔2020〕20号
局属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通知》(薛法办发〔2020〕6号),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认真梳理,现予以公布。
枣庄市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 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执法依据
我局共实施法律、法规、规章10部,其中法律2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4部,省地方性法规0部,省政府规章1部,市政府规章1部。
二、行政处罚
我局实施含裁量权的行政处罚7项,经细化后为30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枣庄市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 10月通过,2018年 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1月通过,2019年 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 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17年 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二项第131条 |
轻微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医疗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医疗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医疗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2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
1、《社会保险法》》 (2010年 10月通过,2018年 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30条 3、《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一项第100条 |
轻微 |
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缴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 |
处以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 |
处以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 |
处以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3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 10月通过,2018年 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对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
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一般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 |||||
行政处罚 |
4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 10月通过,2018年 12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对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
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
一般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较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5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17年 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二项第132条 |
轻微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6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17年 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二项第133条 |
轻微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缴费单位主动改正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严重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下,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7 |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1、《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17年 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二项第133条 |
轻微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严重 |
已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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