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3-01172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30日
  • 标  题:【简明问答】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的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的解读

现将《枣庄市薛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薛烟专〔2023〕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为什么在中小学校门口100米内不能设立卷烟零售点?

答: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因此,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应当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机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作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卷烟经营应当遵守该条规定,经调研结合我区实际,规定中小学校园门口10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为什么要实施对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及轮候排序制度的规定?

答: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中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明确了实施行政许可要遵循公平、公正、为民、便民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轮候排序制度一种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用于应对公共资源紧缺,无法满足公共需求的情况。其特点是设置准入条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序分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当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时,行政许可资源相对紧张,为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引入轮候排序制度,让申请人明晰排队轮候的权利、进度、受理及审批结果等相关政务信息,以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的是,申请人轮候排序的只是申请机会,而非许可资格,能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为什么要规定在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答:一是卷烟是一种特别的消费品,它是经点燃形成的烟雾,被人们吸食后,在肺部进行血液交换,使吸食者得到一定的满足,吸烟本身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在我们国家将卷烟同食品划分为一个大类,如果卷烟同农药、化肥、涂料等一些有毒、有害的物品存放在一起,会很容易吸附其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会被消费者点燃,吸入体内,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二是卷烟零售点内往往都会有火柴、打火机等附属物品销售,在店内有烟花爆竹、易燃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我局在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设立了这一条款。

4、哪些属于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答:具体规定中有四个大类符合这种情形。一:经营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二: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三:经营业态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四:经营模式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 注:具体情形在相应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七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5、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枣庄市薛城区烟草专卖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444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