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2013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标 题:【简明问答】《关于调整薛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关于调整薛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

问题1:为什么要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答:我国农村地区分散式供水占比高,此前长期存在水源保护边界模糊、管控要求不统一、污染隐患排查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农村水源地缺乏明确的保护范围划定,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直接威胁农村饮水安全。为补齐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短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法定要求,各地陆续出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专项文件,目的是从制度层面明确农村水源保护的边界、标准和责任,全面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问题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核心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执行最严格的管控标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无关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全部拆除,严禁向水域排放污水;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农作物种植等可能污染水源的农业活动,禁止堆置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禁止停靠无关船舶,不得开展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周边需配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问题3: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核心管理要求及运行期间的重点管控事项是什么?
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核心管理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新增排污量。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等不利于保护水源地的行为。
问题4: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有什么?
答: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污水防渗处理,取水口应尽量远离这些设施。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水源保护范围内宜发展有机农业,采取适当农艺技术并辅以生物及物理措施,防治病虫害的发生。严禁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如克百威、涕灭威、甲磷胺等),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污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妥善处置,不应随意丢弃和处置。应选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或生物、物理防治方法。水源保护范围内应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案等方式确定化肥合理用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禁止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解读机关: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咨询电话:0632-44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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