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2015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8月05日
- 标 题:【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调整薛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调整薛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年8月5日,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薛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饮用水水源地是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是人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水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水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科学合理的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目的是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服务,为相关部门合理开发和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提供依据。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6、《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加快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通知》(鲁环函〔2020〕295号);
9、《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12、《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三、主要内容
依法依规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农村饮用水水源现状和取水水源实际,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1、服务人口小于1000人的,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
2、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 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m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200m圆形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小型湖泊、中型水库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四、水源地管理要求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完善界标警示、隔离防护设施,常态化排查整治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排污口等各类风险污染源;各镇街、村居重点抓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重点清除工矿和养殖类污染源,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处置,综合防控农药化肥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各有关部门要压紧压实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水源保护各项建设管控要求,健全日常巡查、水质监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水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务实有效举措,切实保障城乡农村饮水安全。
五、政策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咨询电话:0632-44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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