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078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薛城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加强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锚定枣庄市 “强工兴产、转型突围” 目标,践行 “严真细实快” 的工作作风,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核心,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开展大气领域行政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涉噪声污染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重点碳排放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水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和规范化建设等问题。
对南四湖流域内涉水厂矿、污水处理厂等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三、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鲁环发〔2021〕8号)要求,按年度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四、开展土壤领域行政检查
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
按照《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疑似土壤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枣环函字〔2024〕18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五、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产生单位检查、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检查。
六、开展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环生态〔2024〕92号)要求,为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及“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内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点位开展行政检查。
七、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政检查
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应急池、厂内排水系统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治理问题隐患,着力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事前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九、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要求,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十、开展固定污染源行政检查
按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要求,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检查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十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强对跨市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抽查,加强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省级、市级审批重点建设项目的抽查,在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每年查一次。
十二、开展矿井关闭情况行政检查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矿井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三、开展涉自动监控企业在线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联合执法部门开展涉自动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测设备应装尽装、应联尽联,严厉打击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2025年度薛城区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