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3-15161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3-10-15 发布日期 2023-10-1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发〔2023〕22 号 有效性 有效

XCDR-2023-0020002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发〔2023〕22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15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设立和规范运作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等。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作为子基金出资人,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其投资和运作。

第五条 对于区委、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引导基金也可根据投资对象不同,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子基金共同投资等形式进行直投。采取直投模式运作的,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退出条件、时间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分别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促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文件,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出资需求及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督促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等。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

第八条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可出资设立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承担引导基金经营管理相关事务,确保与省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工作顺畅衔接,确保引导基金管理运行专业高效。

第九条区财政局或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聘请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执行领导小组决议事项,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年度管理费用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支付。

第四章 投资原则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新型商贸物流业、特色文旅康养业等现代产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镇综合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专精特新”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四)支持探索资本与基金招商等新模式,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定增、收并购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业务。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不选择银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子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备案的相关指导要求。

第十五条  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及退出的具体情形。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方式实施退出。引导基金触发退出条件的,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对于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按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方式,依基金相关协议约定清算退出。子基金相关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引导基金退出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分配超额收益、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确定,超额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可以视情对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在其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让利,让利条件及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视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和具体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考核监督和容错免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牵头做好考核工作。对引导基金的考核要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事项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新创业、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同时注重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奖惩措施、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引导基金投资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扣减相应的基金管理费及收益奖励,并不得参与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标准要求、申请程序,引导基金对各类子基金的投资规模、出资比例、存续时间、退出条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薛城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额度的具体要求和认定标准等有关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定制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印发实施或在有关协议中单独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区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其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可以按照原基金合同执行,也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调整为引导基金出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市级及以上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日。


文件文字版:

《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文件PDF版:

薛政办发〔2023〕22 号+关于印发《薛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