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2-1405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1-1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发〔2021〕2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薛城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薛政办发〔2021〕28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新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薛城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薛城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助力“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根据《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枣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1〕8号)、《关于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薛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扶持政策:

一、支持规下农产品加工企业转为规上。从2021年起,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并实现月度升规的,在全额兑现市、区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从2021年起,对于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突破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关于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薛发〔2021〕6号)第2条进行奖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对被评为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及境外首发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枣庄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枣发〔2020〕6号)、《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薛发〔2021〕6号)和《关于印发〈薛城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薛发〔2020〕12号)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五、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发展线上销售,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市级跨境电商出口扶持资金,根据我区跨境电商发展情况,适时制定跨境电商扶持资金,扩大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出口。

六、加强科研创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单位合作,建立研发平台,奖励政策执行《关于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政策措施》(薛发〔2021〕6号)第7条、第8条。

七、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销售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适用9%税率。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农产品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推动“鲁担惠农贷”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的使用。推进涉农银行机构与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管理中心对接,更好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贷款需求,确保“鲁担惠农贷”在我区扎实落地。

九、保障农产品加工业用地需求。区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新编区、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在内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将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减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市县联动“点供”用地,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加用地供给。

十、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各镇(街)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

十一、切实执行好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最高不超过0.54元/度),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惠农政策执行到位。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十二、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企业家队伍和职业经理人学习、考察、培训,按照一定比例向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倾斜。围绕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装备、企业管理、典型模式等,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帮助企业负责人开阔视野,提高现代管理水平。

十三、着力提升农村优秀青年入团比例。积极吸纳优秀农村青年人才入团。结合“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培育一批敬业奉献,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认可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青年人,特别是对返乡创业青年、在村任职的选调生和“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积极培育,在基层团组织换届时,大力推荐对乡镇贡献突出、表现出色的青年人才进入村“两委”班子,为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贡献出青春力量。

十四、提高农业企业家社会地位。在推荐提名各级企业和农业农村领域、界别符合条件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号等职务和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倾斜,引导做大做强农字号企业,助力乡村振兴。

十五、奖励表彰。根据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带动就业等综合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在全区综合表彰大会上表扬表现突出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家或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引导全社会形成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浓厚氛围。

十六、政策执行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我区将依法收回相关资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收取利息;获得区财政补助奖励后五年内拟迁出本区的,企业需退还相关补助资金。

十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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