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135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3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3月17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孙晋营解读《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孙晋营解读《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薛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除住宅小区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包括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立体机械式设备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收费方式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火车站、汽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共企事业单位(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及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放的停放设施;其它按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