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2-13888 主题分类 物价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1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发〔2021〕3号 有效性 失效

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薛政发〔2021〕3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薛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薛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除住宅小区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包括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立体机械式设备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薛城区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火车站、汽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共企事业单位(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及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放的停放设施;其它按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黑龙江路、黄河路、井冈山路、祁连山路所闭合的区域。

中心区(二级):黄河路、珠江路、永福路、德仁路所闭

合的区域。

其他区域(三级):枣曹路、郯薛路、蟠龙河绿道、长白山路所闭合的除主城区外的建成区为其他区域。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权限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时、计次、计日、计月等方式。

第八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车、应急(工程)抢险车、环卫保洁车、园林绿化车、殡葬服务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三)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停放的车辆。

(四)进入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点)未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机动车(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五)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六)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持有效证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第九条 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停车泊位的,提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表。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状况或收支预算资料)正式文书。

(三)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五)薛城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签署的《社会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表》(原件、复印件)。

(六)停车场泊位规划总平面图、场地街道位置示意图以及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等(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与企业单位达成协议(BOT)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提供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政府定价的需要填写批准机关及文号)、位置(范围)、车位总数、停车场监督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人员证。收费人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人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放服务费并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的。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文字版:

薛政发〔2021〕3号 薛政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的管理办法.docx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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