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98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4-10-19 发布日期 2024-10-19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字〔2024〕14号 有效性 有效

XCDR-2024-0020004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轨道,确保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平台)的规范和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资”监管平台是薛城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规范全区各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三资”监管平台由区农业农村局主办,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协办。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级经管部门及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改社区中仍存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均执行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三资”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定“三资”监管平台的日常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权限、流程,建立“三资”监管预警机制和数据维护、使用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股室,具体负责“三资”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指导镇级经管部门使用“三资”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三资”监管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统筹协调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系统数据安全,定期开展数据备份和系统维护;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改进平台应用功能,充分利用“三资”监管平台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行业职责。

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三资”监管平台的应用和数据维护、利用工作,明确专门的业务股室,具体负责“三资”监管平台应用的业务培训,辅导镇(街道)经管部门利用“三资”监管平台开展数据录入和采集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建议。

第六条各镇(街道)经管部门履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镇(街道)的“三资”监管平台应用和数据维护、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镇级经管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员,以保障本镇(街道)“三资”监管平台业务系统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信息员的数量根据本镇(街道)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发生量合理确定。

第七条区镇两级要强化对“三资”监管平台业务操作人员和日常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三资”监管平台应用知识。

第八条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资源、资金及各项经济活动,包括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及村级财务公开等资料均应当完整、全面地纳入“三资”监管平台进行电子归档。

第九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三资”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村会计(报账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薛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三资”监管平台硬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村两级“三资”监管平台硬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配备平台所运行必需的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或手持终端、服务器、数据采集、存储和读取设备、数据备份设备、网络通讯和安全设备、打印设备等,以保证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财务记账,合同签订、履行等各项经济活动应当全面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内运行,接受全面监管,利用平台定期对本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平台提示预警、“三资”公开、报表分析、数据查询统计等业务功能,并统筹推动区镇两级经管部门落实应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途径获得的村级资金收入的入账核算,财务开支事项审批,资金收入和支出执行及相关报表统计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申报审批程序和收付执行程序均应当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内统一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对外收付的银行账户应当与“三资”监管平台完成功能关联,非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别批准,不得在“三资”监管平台外开展对外收支活动。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公益性事业设施等各类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的登记和变动、资产折旧、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及相关报表统计等。

第十五条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各类集体资源的基本情况、承包、租赁经营情况、登记和变动及相关报表统计等。

第十六条财务收付、记账管理主要包括各项财务处理和记账等业务、预决算执行、票据凭证管理及相关报表统计等。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签订的各类出租、发包、租赁、入股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等所有合同的期限、标的、金额等基本信息卡片,以及合同原本影印数据等。

第十八条“三资”公开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概况,月收入支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村级财务预决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村集体资产、资源变动和出租、发包,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等各类农村集体经济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三资”管理的通知、政策、文件等信息的公开。“三资”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应严格遵守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定。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对平台收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数据备份和归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三资”监管平台应与枣庄市、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性质的平台实现直接或者间接的网络对接与数据实时传输,实现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并网融合,确保上级平台能够及时、完整接收到薛城区农村集体“三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三资”监管平台内的数据及其衍生的统计分析结果的所有权归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所有。除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部门开展正常业务所产生的数据写入、读取和利用外,任何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增加、隐藏、修改、删除和公布“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其他单位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调用“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应当先取得薛城区农业农村局许可。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员掌握的进入“三资”监管平台的账号、密码应当定人、定岗设置,根据不同工作层级设置不同的权限。任何人不得将本人账号、密码借与他人或者代他人进入“三资”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写入操作。未经有关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三资”监管平台进行数据读取操作。

第五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三条薛城区农业农村局探索开展“三资”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设,制定和修订数据标准文件,明确“三资”数据的定义、分类、度量、编码、采集、存储、管理、共享规范,制定“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定期维护和更新的有关工作规程,优化数据流程,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经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资”监管平台的数据维护,应当设置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指导、协助和帮办各村(社区)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各项数据的采集、核实、录入及维护,要对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障“三资”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三资”监管平台内的各项数据应当及时进行统计、核准和更新,更新的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运行状况,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资金收付后,应及时在平台进行账务处理,按月度或年度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各类财务报表;月度账务结转应在次月10日前完成,年度账务结转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出租、收回、购置、核销等发生变动,以及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应当在30日内更新“三资”监管平台内资产、资源、合同有关数据,并上传有关凭证原件。

第二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常态化数据质量监测,强化“三资”监管平台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数据质量长期偏低的镇(街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工作提醒。

第六章  数据利用

第二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充分利用“三资”监管平台开展数据汇总和分析,实时动态掌握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总量、收支情况、资产和收入结构、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全面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水平。可从“三资”监管平台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再组织人工填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条区农业农村局和镇经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资”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及时下发预警提醒,对预警提示的问题提出处置建议,化解农村集体“三资”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三资”监管平台为区纪委监委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设置数据读取通道,确保以上监管部门借助“三资”监管平台更加高效地行使职责。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平台运行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本办法施行前,薛城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文件予以规范,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必要,或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修订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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