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5-00511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6-24 发布日期 2025-06-24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字〔2025〕3号 有效性 有效

XCDR-2025-0020001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薛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5〕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薛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公布)


薛城区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共享(电)单车行业管理,规范运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要,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的投入、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承租人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共享(电)单车的投放量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共享(电)单车车辆总体投放量应不高于薛城区城镇常住人口的2%。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我区共享(电)单车的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规范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运营企业的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对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合理布局车辆停放区域;负责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共享(电)单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以及车辆的登记上牌等管理工作;负责对违法骑行行为进行处罚;对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辖区派出所负责对盗窃、破坏车辆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监管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四)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共享(电)单车的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镇(街)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协助本办法实施。

第三章准入要求

第五条在本区开展共享(电)单车经营业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开始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为承租人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开展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承租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七)企业与承租人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与租车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投放车辆数量及分布等计划。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运营企业要在本区设立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充(换)电和维修场所,满足运营需求;

(二)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车辆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用于日常车辆的集中调度和维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三)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对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同时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明确相关安全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营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充(换)电柜,实现分离充电;

(四)运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0.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及时回收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

(五)运营企业应具有运营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车辆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可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还车等技术手段,并将投放的车辆实时接入监管平台,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并配备有相应的安全提示措施,如:正确取用头盔、二次过街等内容。

运营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连接智慧城管平台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功能。

第七条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车辆质量可靠,不得加装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车辆编号和骑行二维码;

(三)车辆应配备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配置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鼓励使用具备“摘盔断电”功能的安全头盔

(五)车身不得设置广告位,不得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

(六)车辆应经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和上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采用免押金和骑行后结算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预付金或办理会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即退即还”。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承租人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的安全保障机制和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依法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承租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依法承担承租人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要求承租人实名注册,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并与承租人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承租人信息安全、服务质量承诺、投诉服务电话、投诉处理期限等内容;

(四)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承租人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明确负责人、联络人员专门负责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协调,加强对车辆乱停放的治理,负责人、联络人员、联络方式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采用精准定位、设置电子围栏等具备约束承租人定点停放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停放管理要求,明确告知承租人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并综合采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警示提醒、承租人用车信用评分奖惩、收取调度费用、积分奖励、APP宣传等措施,对承租人车辆停放、使用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潮汐车辆供给。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随意扩大运营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投放数量,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对车辆的日常管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规范停放;

(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放区域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各区域车辆供给;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区域的车辆进行调整,按要求统一摆放。安排专人调度商业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车辆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设置慢行车道,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和停放环境。

第十八条停放区域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及时增设或调整。停放区以商业场所、居住区、机关单位、学校、医院、景点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主,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车辆服务网络。承租人严禁在以下区域停放:

(一)在盲道上停放;

(二)在公共绿化带(绿地)上停放;

(三)在过街通道(人行天桥)上停放;

(四)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五)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六)占压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

(七)在消防通道停放;

(八)其他涉及公众安全及禁止停放区域。

第十九条停放区域的样式设置,全区采取统一标准施划停车线和共享(电)单车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和设置停车标牌。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且做到以下内容:

(一)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确保骑行安全;

(二)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四)不得闯红灯、逆行;

(五)不得故意损毁车辆、停放设施;

(六)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停放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立运营企业考核机制。按照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相匹配、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方式,对各运营企业建立考核体系,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得分情况作为车辆投放规模调整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共享(电)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使用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区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度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营企业至少召开一次政企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共享(电)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车辆的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包括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热线等,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承租人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

(三)对承租人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承租人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淘汰运营企业,可无条件收回运营配额:

(一)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连续三个月低于合格分的。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终止在本区的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因严重违反规定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应立即停止运营服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车辆回收、承租人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企业退市应制定详细的退出方案,包括车辆回收处置计划、承租人权益保障措施、未结清费用处理方案等。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承租人权益保护措施;完成投放车辆的回收、站牌拆除、路面恢复等工作;依法依规及时退还会员预付押金等款项。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对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妥善处理好车辆回收、承租人退款、数据保存等相关事宜后,同意企业退出市场,并收回市场准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退出市场后,仍应对其在运营期间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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