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3/2022-140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22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薛政办字〔2020〕1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薛城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

实施办法的通知

薛政办字〔2020〕19号


各镇政府,临城、常庄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薛城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薛城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区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优化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薛城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勘验、评审等事中监管工作,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许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薛城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区大数据局负责监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工作,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或函告)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或函告)的监管信息,依法对该告知承诺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或函告)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机制。

1、缺席默认制,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参加审批的部门在接到行政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委托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2、超时默认制,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并联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意见,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结的,按照超时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3、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制度中“默认”的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应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席会议、函询、现场勘验、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如出现以下情形影响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1、联席会议后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2、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审批超时的。

3、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4、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工作中,因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缺席或超时审批造成的行政责任,由缺席或超时部门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缺席或超时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